灾区借款人“东山再起”是否还得还债
    2008-05-29    作者:樊艳兵    来源:东方早报

  银行核销灾区呆账,借款人究竟是否仍负有还款责任?比较近期银监会呆账贷款核销的《紧急通知》和2008年修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笔者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和回答,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应作“账销案存”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而根据《紧急通知》,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不难看出,虽然都是核销,但前者强调的是“账销案存”,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全银行资产;后者强调的是“及时核销”,最大限度地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其本质区别在于,都是因借款人受灾,后者是“一笔勾销”,而前者只是“暂不追债”。这就意味着,如果借款人“东山再起”,一旦具备足够的贷款偿还能力,按前者要求,则仍负有还款责任并履行还款义务;而相对于后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则可完全免除。
  事实上,《紧急通知》虽然是依据《管理办法》制定的,但考虑到银行业已成熟的抗风险能力和灾区人民的实际困难,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账销案存”特事特办为“及时核销”合情合理。更何况,没有当初人民政府对几大商业银行的动辄千亿的无私资助,银行断没有今天,关键时刻“反哺”一下也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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