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洪山青菱渔场紧邻某大学的黄家湖水域漂浮大量死鱼。经调查,是大学里两个排污口直接通进湖内。环保监测部对排污口污水检测显示,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严重超标,造成水体中溶解氧含量下降。 渔场据此向高校索赔经济损失,但校方称,已按规定缴纳了排污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排污。(5月13日《楚天都市报》)。
按规定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污吗? 保护环境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项基本国策,对于单位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理念。从立法的意义上说,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主要是指因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科技又没有发展到可以完全杜绝排污的情况下,用经济的手段来控制排污的总量,以增强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最终达到彻底杜绝排污的目的,而不能理解成“按规定缴了排污费,就是合法排污”。从这个角度来说,武汉某高校的说法是错误的。 当然,法律在规定那些超标准排污者除去交纳排污费外,还必须“制订规划,进行治理”,并且造成污染事故的,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彻底杜绝污染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