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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作者:吕青 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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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最近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5月1日起,在国内航班上严格执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件数的规定,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经济舱旅客只能带一件物品。这并非一条新规定,但是,此前国内机场在执行该规定时都较为宽松,一般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行,而民航总局的这次要求对旅客来说,“没有任何通融的条件”。 从各门户网站反馈的情况来看,民航行李“一件令”遭到一边倒的批评。有人提出质疑:“我出差一般只带坤包和笔记本电脑这两样东西,如果只能带一件上飞机,我能丢掉哪样东西?都是贵重物品,没有一件能让人放心托运。”在国际航空运输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行李“一件令”的规定并不明智。至少,此前国内机场对这一规定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行,说明他们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不认可。 在国内,对于贵重物品,乘客一般不愿意托运而更愿意随身带,这并非国内乘客有此嗜好,而是有不得已的苦衷。这与我国航空运输业行李托运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赔付过低的因素有关。 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其中规定,如果乘客托运的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赔偿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 一个沿用了12年也没有改变的标准,屡屡让乘客感到难言的伤害。一件西服,不到一公斤,价值却可能上万元。一个笔记本电脑,不到三公斤,价值一般至少在5000元以上(乘坐民航的人群具有更高的消费能力)。倘若一件行李中,同时装有几种贵重物品,总价值突破万元是轻而易举的。如果以1996年的赔付标准计算,乘客仅能得到50元到1000元之间的赔偿。这种赔付标准显然过低。 而这种过低的赔偿标准与国际公约是相冲突的。早在1980年,我国政府就代表国内各大承运人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有义务在这一公约约束性条款的限制之内,给予旅客事故行李以适当的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行李运输事故的赔偿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合20美元)计算。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行李事故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1176美元)。作为这一公约的具体执行者,我国承运人面对旅客出行航班延误和行李事故时,无疑应该遵从《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 但是,民航部门强调仅限于“国际航线上”。由此造成了国内、国际航班,国内旅客与国际旅客的不同待遇。如果是在国际航线,如果丢失行李的是国外旅客,则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标准进行赔偿,而在国内航线,针对国内旅客,则按照民航部门1996年制定的标准进行赔付。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有违国际公约切身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精神。并且导致了航空公司、乘客与公权力机构的三重损失。 由于赔付标准过低,航空公司没有尽心尽责帮助顾客安全运送行李的压力,导致行李丢失、遭损现象严重。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2007年投诉分析显示,行李运输在对航空公司的投诉中占了27.45%,排在投诉类别的第二位;而在对机场的投诉中,行李收运服务占了14.81%,排在投诉类别的首位。航空公司在这种投诉中的信誉损伤自不必说,民航部门12年如一日守候着一个严重过时、严重低于国际标准的赔付标准而不加修正,给消费者留下了一个为维护行业利益故意不作为的恶劣印象,这实际上是对公权力信誉的伤害。 鉴于国内航空业管理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承运人的赔偿压力,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而不是相反。最起码,行李丢失与飞机晚点的赔偿标准应该尽快提高,并与国际接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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