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不透明正把理财产品引入绝境
    2008-04-14    石胜利    来源:上海证券报

    据报道,针对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情况,银监会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其核心就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相关理财产品存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风险提示不足”、“处理客户投诉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这与此前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相吻合,该报告指出:“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依然没有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以外资银行的信息不透明程度最甚。”
    信息不透明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提供了充足的可以自由操作的空间,一些理财产品带有明显的欺诈性,投资者只能承担风险而不能分享收益。专业人士对某款最高收益率为18%的理财产品进行了模拟测算,结果显示,该款理财产品投资者获益的概率只有千分之四,产品设计者甚至不需要对冲风险就可获得稳定有益。这对投资者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无论做什么投资,获益的概率也不会只有千分之四!
    假如投资者知道这种真相,这种理财产品还卖得出去吗?毫无疑问,银行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在获取暴利的同时,也在导致严重后果,当理财产品的信誉丧失殆尽,谁来重塑它?
    这几年,我国理财产品发展迅速。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额为2000亿元人民币,2006年境内中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额则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2007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额已经超出1万亿元。理财产品之所以快速发展,在于它迎合了那种不安于享受存款利息,又不愿意承担股市风险的投资者的青睐。不幸的是,还在起跑线阶段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设计理财产品时,因过度向自身利益倾斜,过度利用信息披露不透明的优势牟取私利,正在迅速埋下隐患,葬送理财产品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为零,甚至亏损本金的理财产品,违背了该项规定。问题是,当许多理财产品都在违反这一规定时,为何至今没有受到惩处者?法规的形同虚设,在客观上容易造成纵容效果。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但是,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鲜有银行主动这样做,甚至在投资者询问的时候,银行方面也再三推托,使得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更有甚者,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仅不提示风险,还通过一些“技术处理”故意误导投资者,比如,把预期收益率说成收益率等等。
    积极发展中间业务是促使我国银行改变对存贷利息差过分依靠的弊端的一个重要途径。2007年,我国半数银行的中间服务手续费用增速超过100%,商业银行转型效果明显。但是,在2008年资本市场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理财产品信誉的急剧丧失有可能使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目标中途夭折。
    当务之急是,依照相关法规对理财产品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应当叫停,并勒令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不当收益退还给投资者。同时,应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必须进行详细披露,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处罚,并迫使其承担投资者因此遭受的部分乃至全部损失。唯有此,才能逐渐挽回理财产品的信誉。否则,等到理财产品被投资者唾弃的时候,再重塑其信誉也为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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