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住宅法就要关注土地管理法
    2008-03-07    蔡永飞    来源:经济参考报
  2月27日,有评论者就300余名博士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发出公开信,倡议他们联合签名向“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一事,在燕赵都市报发表评论认为“关注《住宅法》,就是关注未来,‘两会’前夕我们应当敦促人大代表们负起使命,为《住宅法》早日纳入立法计划鼓与呼。”事实上,促《住宅法》早日纳入立法计划,前提是应当是先促国家修订土地管理法,否则制定住宅法是没有意义的。在现行体制下,制定《住宅法》,只能是“城市居民住宅法”,因为现行《土地管理法》分隔了城乡社会;而在城乡分隔的体制下,单独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是不可能的。
  如所周知,在分隔城乡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土地管理法对城乡土地制度的规定是一个关键。按照这一法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就是国有土地,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化所用,那里是城市居民的“地盘”,在农业用地上就只有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旦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就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城乡居民之间在居住区上是泾渭分明,不可越雷池一步。
  立法者的初衷是要通过这些法律来保护农村属于农民的土地。可是,在城乡分隔的条件下,城市自身的发展是难以为继的。在城市小、农村大,城市富、农村穷的条件下,国家以法律固化、强化城乡分隔,后果是多方面的,而在现阶段一个最明显、最突出的后果,就是城市房价高得让城市居民无法承受,从而使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原因很简单,第一,住房是建在土地上的,原来城乡分隔的格局使城市土地供应越来越少,无法满足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的土地需求。第二,土地供应越少,政府越需要管制,而限制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就越来越高,二者形成恶性循环。三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城市居民只能在城市里居住,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可能。
  目前城市政府采取了许多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诸如学习香港的做法,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经济实用房等。这样的政策应该是有一定的效果的,但内地城市和香港是不一样的,因为香港相对而言是一个“孤岛”,虽然它由于发展的需要人口也在增加,但毕竟人口来源有限。而内地即使有一个户籍制度拦着,城市人口增长的趋势也是无法阻挡的。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在最近20年内人口增长的速度是惊人的,但更惊人的还是所谓的“二线”、“三线”城市。在这样的大趋势下,政府的廉租房提供得越多,人口增长就可能越快,住房问题也就会越严重。中国有7·45亿农村人口,在城乡分隔的条件下,他们都希望都城市里来分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而“减少农民”正是政府的一个“大政策”,城市化的步伐正在进一步加快,城市住宅问题怎么可能是廉租房所能够解决的呢?
  所以,仅就住房问题而言,也必须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统筹城乡建设。试想,如果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有关层级的政府统筹规划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突破农村区域不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住宅的限制,在城市郊区或适当距离内的农村地区开拓“农村房地产业”,在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居住城市的同时,让愿意到农村居住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让全社会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分享越来越少的住宅用地,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打破土地管理法对城乡土地的分隔,使住宅法成为“城乡居民住宅法”而不仅仅是“城市居民住宅法”,才能最终解决所有城乡居民的住宅问题。毫无疑问,打破城乡分隔的意义不仅仅是解决好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实际上是全方位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问题。
  在2006年国家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条款在几经争论之后,还是把球踢给了《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在将要制定住宅法的时候,这个弯恐怕我们已经绕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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