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关键在于监管保安所在的单位
    2008-02-29    作者:杨文浩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现实生活中,保安违法犯罪,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要防范保安的违法行为,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保安所在的单位。绝大多数保安违法事件,保安是受单位负责人所指使或者纵容,在“天塌下来单位扛”的意识下发生的。抓住对保安所在单位的监管,就抓住了防范保安违法的关键。
  因此,有关部门要监管的内容就包括:一是单位在招聘保安时,是否严格依法招聘,招聘的保安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保安职业资格证等;二是单位是否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保安的行为,防范他们违法犯罪;三是单位平时有无对保安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有法制观念;四是单位本身有无制定规章制度来防范单位领导、负责人违法动用保安;五是最为重要的是单位有无为保安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保安拒绝接受单位的违法指令时,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对保安所在的单位的监管也应当多管齐下。要检查相关单位按规定应当要报批和备案的手续有无履行,要平时经常到这些单位进行抽查,接到民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保安和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接受保安的申诉和举报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被所在单位当作违法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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