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不了收入差距的利息税早该停征了
    2008-02-26    作者:王福重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最近,有媒体刊发了题为《征收利息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的报道,报道引用有关部门的话说,已经征收了近十年的利息税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现行的按比例征收、不设起征点的方法也比较合理。对此本人不能苟同。我以为,利息税现在到了该停止征收的时候了。

  利息税到目前为止,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首先,利息税开征的初衷,就不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利息税1999年11月开征,那时中国经济还没有从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走出来,征收利息税,是想把过多的储蓄分流出来一部分,让人们到市场上去消费,以增加国内需求,缓解由于外部需求下降造成的总需求不足的态势。
  遗憾的是,这个初衷没有达到。当时,由于各项改革同时展开,住房、医疗和教育收费制度开始走向市场化,个人负担的上述支出陡然增加,而收入的增加速度却相对缓慢。中国居民的储蓄大多为预防性储蓄,储蓄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支出。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条件下,进行上述改革,即使不征利息税,人们也要增加储蓄,才能应付不断增加的未来支出;如果再征收利息税,就必须更多地减少消费,继续增加储蓄。所以,征收利息税,不但没有增加消费,反而减少了居民的当期消费,增加了储蓄。
  其次,利息税也不会真正缩小收入差距。利息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目。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的税率结构,收入越高,平均税率就越高,所以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现行利息税并不是按累进税率,而是按比例税率征收的,不管利息多少,纳税的比例是不变的,过去是20%,现在是5%。虽然如新闻中所说“从绝对额上说,仍然是高收入者缴的税多”,利息税改变的也仅仅是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量,却不会改变更不会缩小人们收入的相对差距,而相对差距往往更能唤起人们对于公平的感觉。在这意义上,利息税没有真正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根据边际收益递减的道理,富人的一块钱的效用要低于穷人,所以,富人与穷人虽然都损失了5%的收入,但是穷人损失要大些,因为这可能影响他现在或未来的基本生活。因此,利息税,尤其是按比例征收利息税,起不到公平的作用。反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不公平。
  征收利息税的主要目的应该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公平分配。利息税确实具有征收简便,征税费用低的特点,但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代扣代缴税收,税务机关不付征税费用,就可以刀枪入库。但是,商业银行承担了费用,而且可能不低。
  当然,如果按照累进办法征收,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可能会好很多,新闻中说,现在不具备条件实行累进税制,因为银行没有联网。无法汇总个人全部的利息来源。其实,在存款实名制下,这个问题应该不难解决。有关部门在技术上完全能做到这一点。
  新闻还提到起征点很难确定。其实,这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确定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让各个地方自己确定就可以了。对于只有几分钱的利息所得,总可以不征税吧。
  对于新闻中说的,70%的存款属于30%的人所有的说法,也多少令人费解。如果这是财富的分布状况,还算正常。尽管富人更有钱,但是他们却不一定把很多的钱都存在银行里,而是采取多种渠道分流,比如投资实业、购买房产等,储蓄的主体应该是那些中低收入者,他们每个人的存款虽然不多,但是总数却是巨大的。同时,他们才是利息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的纳税原则,是纳税能力高的多纳税,纳税能力低的少纳税。按比例征收也没有体现这个原则,有违公平。
  现在CPI不断攀升,储蓄的实际利率已经是负数。按照所得税的税收精神,不但不应该征税,还应该对亏损进行弥补。因此,在目前负利率的时候,对存款利息课税的依据已经不存在。
  因此,吁请有关部门,慎重考虑,适时停止征收利息税。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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