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机制不能成为“挡箭牌”
    2008-02-04    本报记者:王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革黑龙江省委在哈尔滨正召开的黑龙江“两会”上提出,政府采购机制应引进监督机制,不能成为“挡箭牌”。
  民革黑龙江省委认为,政府采购工作是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建立起来的一种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对管理财政资金、遏制腐败能起一定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短,相应配套机制尚不完善,运作过程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公开招标的透明度还不够高,政府采购中标单位商品有价格偏高、质量偏劣、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甚至个别中标单位有转卖发票给非中标单位做政府采购生意的情况发生。
  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真正管理好财政资金,遏制腐败,保护好党的干部,民革黑龙江省委提出:聘请对政府采购市场比较了解、对政府采购工作比较关心、有时间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派成员做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员,并授予调查、监督和建议权。采购单位招标工作监督员必须全程参与。监督员有责任、有权力明察或暗访政府采购中商家行销手段、采购商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有权力过问政府采购账目。一旦发现问题,随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领导反映。
  对中标采购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中标采购单位有行贿、回扣行为,对政府采购商品有抬高价格、以劣充优现象,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必须立即终止其供应权,有行贿行为者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价格必须进行经常性监管。采购前要做市场调查,同品牌、同型号商品,政府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最低价(因为政府采购是固定生意,且有销量保证);批量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最低价或以批发价、出厂价供给。如在政府采购账目上发现价格不合规定现象,要马上终止该商家的政府采购供应权,并追究采购人责任。
  对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账目要定期审计,发现违犯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有关规定行为要立案调查并追究责任;发现账目监管不严或有当管未管问题应督促财政局采取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或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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