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的"生死" 不能取决于是否缺煤
    2008-01-30    韩涵(北京 媒体从业者)    来源:新京报

  从法治的角度看,在有些地方一家小煤矿出事、同行遭灾的现象,显然违背基本的执法公正。如果一个小煤矿证照齐全,安全设施完善,那作为一个合法企业,株连式的执法对它们不公平。
  南方持续的雨雪导致了交通梗阻,使电煤运输告急,目前全国电煤库存不到正常存煤的一半。为扩大煤炭供应,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已下发文件要求部分停产煤矿恢复生产。这些“没有问题”的煤矿,因为此前一些地方将所有煤矿停产而受到牵连。
  的确,一些地方在发生矿难后,为了向外界展示整治的决心,总习惯来个“一刀切”,让那些原本“清白”的煤矿惨遭池鱼之殃。现在发改委要求这些煤矿复产,是对地方“一刀切”执法的纠正。
  发改委强调,此举是建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但执行发改委政策的是地方政府,如何保证地方政府忠实、准确地执行这一政策,如何防止那些不法的小煤矿借机死灰复燃,需要有进一步的举措来消释公众的疑虑。
  近些年矿难的高发,许多人把它归咎于小煤矿,因此,对于小煤矿的政策出现了从鼓励发展到严管的转变,如果把时间拉得更远,我们可以发现,小煤矿长期都在发展与整顿间循环。
  显然,从法治的角度看,在有些地方一家小煤矿出事、同行遭灾的现象,显然违背基本的执法公正。如果一个小煤矿证照齐全,安全设施完善,那作为一个合法企业,株连式的执法对它们不公平。一个法治的政府,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权力,让自己的一举一动都经得起法理的检验。证照齐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小煤矿,为社会创造财富,向政府纳税,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的保护。政府打击和惩罚的,只应是少数行业中的不法者。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一些地方对小煤矿管理政策缺乏稳定性,忽紧忽松,显然使这个行业对未来缺乏明确的预期。现实中,许多小煤矿之所以不愿意进行安全投资,有一个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动辄关停整顿,若花血本投资,随时会付诸流水。这样一来,一些矿主必然急功近利,猛挖滥采,以最小的成本取得短期内最大的收益,这种捞一票走人的心态,使这个行业难以正常发育,经营水平和安全管理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状态。
  事实上,矿难发生与煤矿规模、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例如2005年黑龙江七台河矿难,它是典型的国有大矿,结果却制造出171人死48人伤的惨剧。遏制矿难关键在于规范的行业管理,负责的安全监管。如果监管到位,小煤矿也会是安全的,如果监管缺失甚至官煤勾结,大煤矿也难保安全。
  因此,小煤矿不应成为煤炭产量高低的调节器,矿难后大量关闭,等到煤炭供应告急时,又重新松绑。即使在美国这样机械化程度发达的国家,中小煤矿也是大量存在的。小煤矿弥补了大煤矿的产能不足,有着比大煤矿更强的就业吸纳能力,因此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应该给小煤矿以生存空间;此时,若政府能鼓励小煤矿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我管理,那效果将更显著。这种变堵为疏的煤矿安全治理,或能打破治乱循环怪圈,扭转矿难高发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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