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项制度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据悉,《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是云南省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洪波说,“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公众对问责制的出台期盼已久。近几年,一些地方尝试着进行问责制度的推行与完善,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威慑作用。这些尝试总体上是对《公务员法》的延伸,《公务员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核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笼统性等问题。地方出台的问责制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更具针对性与实用性。无疑,云南省即将施行的《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便具备这一功效。 媒体是政府的一面镜子,媒体的监督就是民情民意的“反射镜”,也是社会问题的“显微镜”。2004年初刚当选深圳市长的李鸿忠曾用“三光作用”来评价新闻监督。阳光作用:新闻媒体可把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目光作用:新闻媒体把问题置于群众的目光之下;激光作用:问题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就像医生使用激光治病一样。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事实上早已成为问责相关政府及其行政首长的依据之一。在媒体的曝光下,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一些贪官污吏或失责官员得到惩处。“黑砖窑事件”事件就是在媒体的聚光之下,让真相大白、重见天日,一批官员受到了处理。大量的事实证明,违纪、违法等问题被“媒体曝光”后,一般会达到“令人满意”的结局。“媒体曝光”的监督功效至少在现阶段乃至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的顺利实施,除了制度上加以保障外,更要营造媒体敢于监督的环境。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欢迎媒体负面报道”;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文章“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行政首长们“痛恨”媒体的舆论监督,甚至于千方百计地“打压”与报复,这给媒体监督带来很大的阻力。 首先该问责的是,一些行政首长对媒体监督的仇视。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才能发挥出媒体的监督之功,从而让媒体成为捍卫社会和公众利益“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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