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应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01-25    湖北 黄栀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1日透露,《工资条例》已形成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1月22日新华网)

  据悉,制定《工资条例》旨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职工保障问题,是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件事情。而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主要是听取了有关专家、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却没有见到关于听取企业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消息。
  制定《工资条例》既是一项立法工作,也是一项公共决策,要使这项立法和公共决策的结果更广泛、更充分地反映和维护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公众的利益,让广大职工更充分地享受到改革发展,那么在这一立法和决策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必须要有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公众参与,也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新闻媒体的舆论参与。因而制定《工资条例》不能只由某个部门调研论证决策,而应该广纳民意,在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特别是广大企业职工诉求之后再作定夺。
  现在《工资条例》的草案既已形成,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就应该像去年制定颁布《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和《黄金周休假制度》一样,将该条例的草案通过大众媒体公之于众,广泛征求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让新闻媒体也参与讨论。如果制定《工资条例》只是由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负责人说了算,草案出来之后征求意见也只是小范围的,就很难充分地代表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广大企业职工也就只好被动地接受“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制定的条例了。
  因此,《工资条例》草案还是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好。有关部门应在公布这一条例草案的同时,对条例草案的形成做出相应的解释,让公众从总体上明白制定这一条例的起因、意图、原则和目的等,这样才更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公众的立法与决策参与意识和参与度,也更有利于新闻媒体舆论的广泛参与,从而在立法定夺之前广开言路,倾听到来自一线职工的呼声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建议,最终集思广益,使这部法规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权利,更具可操作性。这也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的意见表达机制、立法参与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克服在制定政策法规过程中存在的“封闭性”,增加其“公共性”和“操作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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