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医改报告”提交全国人大表决
    2007-12-27    阿计(北京 媒体从业者)    来源:新京报
  推动医改方案透明化,以及最大限度的公众参与,进而为明年全国“两会”期间讨论医改方案乃至高质量地运行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充足的信息、民意等资源的支持,已成当务之急。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报告。另据《半月谈》报道,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透露,该医改方案将会提交2008年“两会”讨论。
  涉及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医改方案,接受人大代表的评判和检验,是民生问题受到高度重视的象征。从目前的信息看,尚不能确定即将提交明年“两会”的医改方案,究竟是一般意义上的讨论,还是经过充分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其是否付诸实施。不过,从社会的普遍心理看,显然期待后者,这就涉及能否启动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四权”,组成了人大权力体系。在全国人代会上频频使用并为人们熟知的,是立法、人事任免等,而肩负着对国家和社会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重任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多体现在审批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等常规性事务方面,大量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改革方案,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成本高、影响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还比较少进入人大决定权的视野。值得一提的是,1992年的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围绕当时争议颇大的三峡工程展开了充分辩论,并最终通过了兴建三峡工程的相关议案,也因此成就了上世纪90年代民主决策的一段佳话。
  从历史的教训看,民意机关倘若不能成为重大公共决策的“把关者”和“守夜人”,公共决策就可能偏离民意的轨道,甚至导致民生恶化等后果。其实,“看病难”、“看病贵”等民生问题的出现,与当年推出以商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的改革方案时,缺乏充分的公众讨论,没有经过民意机关的审议表决就匆忙施行,有很大关系。
  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充分被激活,当然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比如对于“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作出十分明确的界定,这有待修法完善。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共决策曾长期采取“行政独大”的模式。正因此,期待即将提交全国“两会”的医改新方案,能够成功激活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实际上也是为了打破行政权力过大的传统决策模式,寻找一种更具民主性、科学性的决策路径。
  当然,对于医改这样的涉及全民利益的大问题,除了由民意机关把最后一道关,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医改方案在拟制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等途径征询意见,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也听取、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有关医改的报告,但类似的民主参与和信息公开,还须进一步扩大。此前有关方面多次强调的医改方案将召开听征会、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等承诺,究竟能否兑现还是个未知数。因此,推动医改方案透明化,以及最大限度的公众参与,进而为明年全国“两会”期间讨论医改方案乃至高质量地运行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充足的信息、民意等资源的支持,已成当务之急。
  行政部门在技术层面拟制公共政策,普罗大众在参与层面表达利益诉求,民意机关在表决层面决定公共政策,这样的决策机制,正是代议制民主体制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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