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为单位收税更好
    2007-12-21    作者:肖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个税征收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而是以个人为单位。这样的征收方式不能不说有一定的不公。
  这种不公,广东省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就举了个例子。陈开枝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负担不同,比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情况不同等,而费用扣除额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我们为什么不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虽然是税改的发展目标,但在目前还不现实。“不现实”是由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夫妻俩的收入有一个总体把握,就更困难了。”
  其实在二套房贷以户为单位认定上也是很难的。因为这涉及到婚姻状况,需要公安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商业银行的原始资料上可能也有这些,但上传联网的数据库里没有。以家庭为单位的认定办法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执行起来难免会有一定的漏洞。这样的难度并不比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少多少。
  在个税上,我们也希望,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尽管有些操作上的困难,但它是更公平、合理的,应该往这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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