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费应早日取消
    2007-12-21    江苏 肖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河南省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依靠工商管理费运转的,如果停收工商管理费,政府就必须为工商部门提供新的经费保障。如果经费问题解决了,河南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也是很快的事。估计河南很快将会有相应措施出台。(12月18日东方今报)

  近些年来,社会呼吁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声音一直不断。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曾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河南有关部门表示“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也是很快的事”不能不说有着重大的意义。
  目前,工商部门收取工商管理费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条件下,收取工商管理费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还继续收取管理费,已经越来越没有道理了。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即“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20年过去了,我国市场体系早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工商部门实行了“管办分离“,不再对之前建立的场所进行收费式管理,收费的条件已经失去。许多工商部门也不再把管理费用于个体工商户,也不是用于市场建设,而是成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
  而且现在收取工商管理费也失去法律支持。虽然有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但以后出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不应自行设定任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现在立法机关没有授权那个行政机关收取工商管理费,从这方面来讲,就不能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收取工商管理费。
  更重要的是,收取工商管理费也欠公平。相对国企和私企来说,个体工商户是最弱的,应当是最应该扶持的一个群体。可是事实上并不是如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企和私企都没有收取,唯独对实力最弱的个体户收取。这哪里是在扶持,分明是在让个体工商户多承担一份国企和私企都没有的责任。如此权责不等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工商管理费已经成了个体户的一个负担,十几平方米的店铺店铺每月要承担上百元甚至更多的工商管理费用,使许多个体户不能承受,不能理解。从而失去了发展的动力,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减少了107万户,年均降幅为0.8%。
  面对着这些不合理的费,河南表示取消当然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必须看到,与其一个省一个省的取消,不如全国进行统一实施。这样,既来的快,又节省行政和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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