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动是打破垄断的必要措施
    2007-12-14    林伯强    来源:新京报

  煤电联动的意义在于为电力行业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吸引新资本进入,打破垄断现状;人为的低电价导致的过度消费是中长期通货膨胀的潜在动力,必须予以预防。
  国家发改委网站转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2008年煤炭供需展望报告称,电煤价格上涨存在两大阻力,预计年内无法实施煤电联动(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

  2007年电煤价格涨幅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5%,但煤电联动并未启动。之后,由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成本增加,煤炭价格继续上涨,明年电煤价格上涨已经毫无疑问。考虑到电力行业的发展环境,能源效率和其他因素,煤电应当联动。

打破垄断循环怪圈

  煤电联动的意义在于为电力行业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商业运行环境。为了提高能源企业的效率,政府多次提出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包括日前推出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然而,在“煤电联动”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的参与?多元化投资能源领域产权无法落实,能源企业的垄断就不可能打破;能源企业的垄断不能打破,就只能放任企业自己提交成本和价格,由国家确定是否浮动,这又走回垄断经济现状的怪圈。因此,虽然有众多声音呼吁用破除垄断来改变能源企业说涨就涨的现状,但引入新竞争者的首要条件就是营造一个确定的商业运行环境,能够在成本和成品环节让企业间展开充分竞争。
  煤电联动的意义还在于,如果煤炭价格必须反映能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电价也必须反映这两点。因为能源价格反映能源稀缺和环境成本,是为了提高能源有效使用;如果人为压低电价,就不能解决能源效率问题,更无法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增长。由于能源的稀缺性,限价并不能改变总供给,并使总需求在扭曲的价格下不断上升。现在电价该涨而没有涨,以后只会涨得更多。也就是说,明天资源的更稀缺意味着更高的电价。
  煤电联动的实质问题在于能源价格管理体制,这才有了政府的两难选择。近日提出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煤电应当联动起来,真实反映能源的成本。
  要真正解决煤电联动的困境,就需要改革电力定价机制、放开电价,推进电力市场改革。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建立透明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使电价能充分反映煤电成本和市场供需,提高发电用电效率。这并不是说政府要放弃对电价的管理。政府对电价的管理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严格对电力企业进行成本和价格的监管,二是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维持相对稳定的电价水平,可以运用直接补贴。

将可提前释放通胀压力

  作为国民经济的上游产业,煤炭占一次能源结构的近70%,煤价上涨会造成产业链中下游行业的成本上升,成本压力将逐步转嫁到最终消费品。煤炭的50%是电煤消费,执行煤电联动,煤价上涨的压力可能经电价传导,通过成本推动增加通货膨胀压力。但是,能源价格对于短期通货膨胀压力的影响取决于不同产业的供需情况。如果产能过剩,能源价格上涨对下游企业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很小,也就无法将能源价格上涨很快传导到最终消费品。以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这一传导过程将相对缓慢。因此,除了居民电价外,当期的煤电联动对通膨的压力可能是滞后的。然而,由于能源资源的不可再生和稀缺,人为的低电价而导致的过度消费则是中长期通货膨胀的一个潜藏动力,使电价成为抑制短期通胀工具的代价,只能是将通胀推迟并放大。
  以中国目前能源价格的情况,能源价格改革可能意味着价格上涨。对于只要能源深化改革就要涨价的质疑,必须正确面对。正是由于电价形成机制缺位,业界人士不清楚电价如何形成,老百姓更不明其理。所以,公众对每一次电价上调都不能理解,都觉得电力行业收入过高,不能再提高电价。因此,必须通过透明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理清电力企业的成本,清楚地让消费者知道电价形成的每个环节,并明确哪些是由财政补贴的、补贴了多少。这样,公众可以清楚煤电企业的利润来源和利润幅度,从而也就能够接受煤电价格上涨和下调的事实。
  在透明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未形成之前,现阶段要走出煤电联动的两难困境,权宜之计只能是抑制煤炭价格。由于政府不能直接干预煤价,那就只能降低煤炭运输成本或者增加煤炭产能,使煤炭供应相对宽松。
  最后,煤电联动并不排斥对弱势群体能源负担(如居民电价和一些与农业相关的电价)的充分考虑和必要补贴。政府可以加大对煤炭资源税和电力企业合理税利的征收,用来补贴应该受到补贴的电力消费者;还可以建立特别基金来稳定电价,避免大幅度波动。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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