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方案,拟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由6万提高至12万元,并决定召开听证会对交强险费率进行调整。 交强险所以会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保费过高、保额过低、保险公司囤积巨额节余的有违公平现象,很大程度上即与相关部门在首次确定保费与保额前没有听取包括车主在内的公众意见有关。正是包括车主在内广大公众在交强险费率的制订与确定过程中的缺席,造成了交强险制度在具体施行中有违公平现象的出现。所以,现在有关方面决定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交强险费率进行调整,尽管具有一定的“迟来的正义”的意味,却也是对于交强险费率制订与确定方式的必要“补课”。 交强险应以保险公司盈亏平衡为制订标准,唯有基于这一标准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才会是真正公平的,唯有最终确立这样的费率标准的听证会才能说是取得了成功。 实现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会不能出现各方利益表达失衡现象;听证代表名单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与举报;听证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由利益中立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应当满足听证代表调取未提供的数据并进行核实的要求;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应邀请媒体、群众与人大代表进行全程报道与监督;交强险费率的最终确定须以大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为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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