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需要加强监管
    2007-12-07    浙江 易其洋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2008年1月1日生效期的临近,《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有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俗称“终身合同”)的条款,被有的企业误解、曲解、甚至抵触,通过让员工先“自愿”离职后入职、先成立新公司再“派遣”老员工、转换劳务合同让员工工龄“归零”等手法,突击辞退员工。一些企业之所以如此“机关算尽”、“大动干戈”,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三怕”: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据11月28日“新华视点”)。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体系,而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并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以往,由于“资强劳弱”,在一些企业,普遍存在劳动保护远未达标、工伤频发、超时加班加点、职业病危害广泛存在、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无从谈起等现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虽然由最初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
  《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确实会让一些企业害怕。比如,拖欠工资,员工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让员工加班,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员工被炒鱿鱼,最高可拿到三年工资补偿;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欠薪,可能双倍赔偿;派遣工出意外,用人、用工单位连带赔偿;社会保险必须在合同里明确;试用期不好乱炒鱿鱼;口头变动劳动合同无效;辞退员工须通知工会,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等。这些规定,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可以看出,与其说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化,不如说是对劳资关系不平等的“矫正”,是劳动者权益的“归位”。一些企业很“怕”,是好事。
  一则是,有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不再像以往那样“软柿子好捏”。可以让那些靠“炒人”来管理,动不动就扬言“四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扫帚一动一大堆”,满脑子“暴利思想”,对员工想辞就辞、一辞百了的企业,改变用工不签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身份混乱、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等的人不再那么随心所欲,更能促使企业对员工从压力式管理转向激励式管理,从不平等管理转向平等管理,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这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缓和劳资矛盾,也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上海部分企业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一个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企业来说,并没有什么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只想到要怎样辞退职工方便,怎样利用职工的青春劳力,怎样让利润最大化,可能任何条款对企业都是不利的。
  再则是,这些年来,许多企业的发展,走的都是“低成本、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道路,这种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在资本积累阶段是必要的,但时至今日,“民工荒”日益普遍,“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效率与公平兼顾”等理念深入人心,如果还有企业不是通过优化管理、自主创新等手段降低成本、留住员工、谋求发展,还将“零社保”、“低工资”等视为“核心竞争力”,那就不仅不合时宜,将被时代淘汰,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渐失的趋势下,《劳动合同法》对新一轮产业升级无疑会有“倒逼”机制。
  总之,《劳动合同法》,让一些企业诚惶诚恐,恰恰反证了它出台的必要性。当然,从一些企业恶意规避的现象来看,它的实施将面临不小的阻力,这既需要认真听取各方反映,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更需要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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