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前为何劳资双方都在焦虑?
    2007-11-29    作者:王琳    来源:羊城晚报

  [提要] 在职能部门的“选择性执法”之下,为数众多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被依法查处、也事实上未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还谈何让用工单位信法、守法。也因为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无法预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都表现出同一种焦虑。

  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的逼近,企业的焦虑或淡漠、员工的期待或无奈交织杂陈,媒体也着意渲染着这个“企业规避法律高峰期”,以期社会各界能更多地关注法的运行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据报道,最近几天《羊城晚报》专门开设的“劳动合同法热线”电话异常火爆。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能否有效实施首先取决于法是否被重视、被认同。如果一部法律出台后波澜不惊,甚至无人过问,那多半不利于法的执行。如此看来,媒体的关注、咨询电话的火爆乃至劳资关系中一些突出问题的暴露,都可视为国民法治意识提升的一个表征,至少,很多人都把法律当回事了。
  当然,从媒体所选取的一些典型个案来看,大多并非是与《劳动合同法》直接相关的新问题,而是由来已久、又无力解决的老难题。比如说企业强迫员工超时加班,这在现有《劳动法》里已被明确为“违法”。之所以这个陈年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之际暴露出来,主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劳动法》空有一纸规程,而相关行政部门又存在着执行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了员工在超时加班上的维权困境。
  《劳动合同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劳动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对待投诉、加强执法力度,“老难题”恐怕还将继续“难”下去。劳动执法是职能机构的一项“依职权行政行为”,这一行为应该是主动的、积极的、有所作为的。但从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一些个案来看,劳动执法更像是“依申请(或依曝光)行政行为”———似乎问题没有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的职能部门就找不到惩处那些违法用工单位的执法动力了。在职能部门的“选择性执法”之下,为数众多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被依法查处、也事实上未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还谈何让用工单位信法、守法。也因为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无法预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都表现出同一种焦虑。
  而更多的问题属于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的协商的过程中,缺乏议价能力,也缺少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同样是一个陈年的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尚无法解决的难题。它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更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扶助。比如用工单位只给员工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员工签名上交。而一些劳动者迫于找工压力,敢怒不敢言。用工单位的这一行为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上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员工如何能证明用工单位给其签名的是一份空白劳动合同?等到有争议时,用工单位早已将“空白合同”变成了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合法合同”。劳动者缺乏证据的投诉或诉讼,注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在我们这个人口红利时代的特殊现象,在很多行业和领域,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还是一个过剩的供方市场,而作为需求方的用人单位有足够的选择余地。再加之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在与用工单位这个集体与组织面前,力量对比过于悬殊。
  《劳动合同法》虽然在校正劳资关系的失衡上作了不少努力,但作为国家法,也只能就劳动合同规定一些原则性条款,对于企业内部的用人、管人机制,法律不能、也不应管得太具体、太细致。否则,企业将囿于法律的束缚太多而无法在人事管理上提升竞争力,并拉开与同行的差距。正是在这样的法律空间里,在工会难以承担为劳动者维权的重任、民间维权组织又步履艰难的现实困境之下,得不到外界法律帮助和组织扶助的员工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弱势的地位。这种不对称的博弈,急需行政和社会力量的介入——不是要去明令企业于法律之外再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而是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介告诉劳动者有权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员工签约遇到法律疑惑时,劳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乃至一些社会组织都理应通过适当的形式承担起为员工提供解疑释惑的义务。不去努力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资源占有上的严重不对等,而一味期待或担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是非理性和不明智的选择。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