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要尊重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2007-11-12    作者:徐冰    来源:齐鲁晚报

  11月1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郑州市公安交管部门日前发布通知,从11月15日起在市区实行全面“禁摩”。尽管目前全国对摩托车实施限行的大中城市已经接近150个,但这纸禁令却仍然在郑州市民中引起了广泛热议。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不少市民表示并非反对“禁摩”本身,而是对禁令出台的方式有异议。

  据了解,在郑州市目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中,已有12万多辆使用期超过10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今年经过年检合格的摩托车仅有1万余辆。同时,虽然“禁摩”的动议由来已久,但考虑到人们需要时间来真正接受“禁摩令”,郑州交警部门日前决定,12月以前对于违规在市区内驾驶摩托车的车主,将实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12月以后开始执行处罚措施。
  表面看,前有近150个大中城市“禁摩”的成功经验,后有郑州市在施行之际出台的缓冲政策,这一禁令应该得到郑州市民的认可,但是,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笔者认为,问题的本质在于,表面的温情之下,难掩实质的恃强而为。
  仅以12月之前“以教育为主”的禁令适应期为例,这半个月,自然可以解释成是为市民接受“禁摩令”而着想,却也无法避免人们揣测它实际就是最后通牒——“以教育为主”半个月之后,即便那些年检合格并缴足各种费用的车主,也有可能被罚款。
  而更让人感叹的是,有关人员解释说,“所谓‘禁摩令’,并不是完全禁止摩托车上路,而只是划定限行区域,四环路及四环路以外仍然可以照常驾驶摩托车,因此此前收取的有关费用并不会退还”。然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市民的家庭和工作地点都在四环以内,需要骑到四环外的并不多。也就是说,禁令实施之后,我们可以骑摩托车到一般去不着的地方,所谓“并不是完全禁止摩托车上路”,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禁摩令”要征求全体市民的意见,因大多数人没有摩托车,想必大多数人不会强烈反对。公众之所以持有异议,主要是因为政策出台得“太突然”,这显示了郑州市民可贵的觉悟和理性。另一方面,一万多合格车辆车主的声音,以全市市民为参照,很容易被忽视。如何保护这些车主的权益,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而笔者认为,郑州急推“禁摩令”,并以一种看上去并不完全禁止,实际上却几乎完全禁止的做法,将一万多辆合法摩托车的车主逐出市区,客观上忽视了车主们的合法权益。
  数字大小有别,公民的权利却没有区别。因此,政府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着眼于如何保障最大限度的公正和公平。公正,勿以数小而不为,不公,勿以数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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