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为规划环评立法清障
    2007-11-05        来源:新京报
  在日前召开的“战略环评在中国”国际研讨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规划环评条例》这部两年前就已开始运作、原本预计在今年八九月份出台的立法,由于“利益冲突”,尚不能很快出台。他同时表示,尽管困难重重,规划环评还是取得了艰难进展,呼吁各界支持《规划环评条例》立法,使其尽早出台。
  规划环评所注重的是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致使他们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任何立法进程都意味着利益的调整和博弈,有博弈是正常的,规划环评也不例外。
  在现有的立法过程中,大多会向有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果这些部门的利益出现冲突,会导致意见不一致,从而延缓立法进程。问题的关键在于,谁在反对,反对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这一切都要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公众的检验和监督,因此就需要把方方面面的意见摆到前台。
  如今,环保总局已回应了规划环评立法的目的,不是部门扩权,因为规划环评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独立承担,由环保部门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但最终是否采纳这些意见,审批与否,还取决于法定的规划审批机构———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交通部等。环保部门既不决定环评报告的内容,也不能左右审查小组的意见,更没有权力直接否定规划。它只不过把以前不用讨论的东西摆到桌面上来讨论,把以前封闭的规划制定方式变为半公开的制定方式。
  那么,相关部门反对的理由,是否也该明明白白地告诉公众?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写进报告,而生态文明的建设,首要的就是要落实公民的环境权利前置问题。《规划环评条例》草案中,就有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设有程度较高的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划编制单位应该向公众公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重大意见比较集中的情况必须听证。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题中之义。
  没有公民的环境权利前置,就不会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就不会有生态文明。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不会有人与人的社会和谐。如果不通过规划环评等民主、法律手段将公民的环境权利前置,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后发的公民维权将会使局部地区陷于被动,导致的环境破坏和各方损失、地区和社会内耗也将大大增加,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亦倍增。如厦门PX事件、北京六里屯垃圾场事件,以及引发大面积污染事件的太湖蓝藻问题等等。
  规划环评问题,本质上也是少数利益相关者与大众的环境权利平等问题。一些地方在GDP的短期利益驱动下,企业的环境成本过低,导致少数人在环境破坏中得利、多数人在环境污染中遭殃,这严重违背社会公平与正义,当然不容长期存在,中国的环境本身也无法支撑。因此,包括规划环评立法在内的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立法行动都宜提速,而不是在利益的暗中博弈前止步。其实,一切光明正大的理由都不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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