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倒证”之类红头文件应大力清理
    2007-11-02    刘克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今年秋收前,河北省成安县漳河店镇朱庄村年逾70岁的张振岭老汉一直在发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原因是今年9月24日,由于张老汉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时没有县里发的《秸秆放倒证》,就遭到镇政府负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人员的打骂。

  笔者以为,政府和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只要农民合法经营,如何实施种植权和经营权,政府是不应、也不能左右的。《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有明文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发包方的政府承担下列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也就是说,秸秆还田虽是好事,农民应该遵守,可政府的红头文件如果侵犯了农民的经营权,用“放倒证”禁锢农民的细节性经营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法规,这就值得商榷了。
  依法行政、政府限权已写入了《行政许可法》,政府行为理所当然让法律说了算,可很多部门仍有这样的思维:制定公共管理规章制度程序繁琐,没有红头文件来得快,自由裁量空间大。不少基层政府仍向往红头文件理政,黑头(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权大于法现象屡见不鲜。据报道,有一个县的60多个部门都可以撰制、颁发红头文件。而这些红头文件无一例外地并没有经过相关法律专家的审查、把关,也没有履行向上级请示的行政程序,或是部门利益化,或是执法效率的需要,或是行政效果的需要,而唯独没有法治需要。
  法治不是写在墙上的条文,而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象征,在政府越来越成为和群众互动沟通、携手并进、相互信任的今天,满足公民的权益需要是政府行政执法的职责。任何一意孤行、剥夺群众权益的做法,只会受到民众的反对的、和抵触。因此,推行法治精神,建立法治社会,政府义不容辞!
  据报道,我国曾全面清理红头文件,“在过去一年里,国务院对地方、部门报送备案的1581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1件法规规章进行了处理”。笔者以为,像“放倒证”这类红头文件,应该大力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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