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要靠专业合作社解决
    2007-10-22    作者:沈若愚    来源:中国证券报
  今年以来,农产品价格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上半年发生在广东、海南的“蕉贱伤农”和目前引发国内CPI直线上升的以猪肉为代表的食品价格上涨,所折射出的是我国农业粗放经营,农民靠天吃饭的尴尬。针对这一情况,今年7月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前,许多地区在“自愿加入、退社自由”的前提下纷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者认为:由于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业谈判地位。而成立合作社后,就能为农户进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增加散户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应变力。而今后不断壮大、成熟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我们真正解决农产品价格问题最有效的手段。
  自今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第一批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自愿加入、退社自由”,这与以往的人民公社、农村供销社都有很大区别。由于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业谈判地位,不少农民个人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情,都能通过专业合作社得到解决。成立合作社后,就能为农户进行统一选种、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增加散户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其实远不止如此,美国越橘合作社(NCC)就是个例子。全美99%的越橘(一种浆果)生产和销售都是由各个合作社承担的。NCC是其中最大的合作社之一,在北美所有重要的种植区都有经营业务,除了提供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越橘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外,面对1968年越橘产量过剩的局面,合作社可以求助于1937年通过的农业市场协定法案。根据此法案,如果联邦政府和多于2/3的种植者同意制定一个限制产量计划,种植者就能够调节和控制农作物的产量。1968年的越橘市场规则规定:在今后6年不准开发新的种植土地;并且在第6年末,给每位种植者分配的最大准许产量等于其在1968年到1973年间最佳两年产量的平均值。87%的种植者投票支持此规则,使之对所有的越橘种植者都有约束力。而根据1970年的越橘市场规则规定:种植者和政府商定该年留出10%的产品不进入市场。在收获前,由种植者和农业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监督,种植者将10%的果品留出。
  这个例子,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面对产量的过剩,最好的方法不是政府的指导和强制,而是壮大了的合作社自我约束,然后向政府备案,以法规形式约定。二是政府的作用不是具体的指导每一个农民该种什么不该种什么,而是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让农民们有能解决这类问题的组织和能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
  回头看看我们国内的现状,今年上半年的香蕉跌价和目前的猪肉涨价都是缺乏这样的运行机制的结果。有蕉农抱怨,“没有人告诉我中国人一年能吃掉多少香蕉?香蕉市场到底有多大?” 经查阅资料,蕉农只弄清楚了一条信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国之一,每年消费量约600万吨,其中国产的有560万吨,进口的有40万吨。在我国广东省的香蕉种植面积和产量最大,占了全国的60%。至于每一年的具体消费量变化,虽多方查找也没有结果。“我们都不知道每年到底有多少市场容量,种植香蕉和摸黑走路不是差不多了吗?”其实提供这方面的历史数据,是政府可以做到也应该做到的,但是今年应该种什么,种多少的主意,还是要农民自己拿的。如果农民有一个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靠,合作社之间互相联合,共同商议,设定一个合理的产量,才更有预见性、约束力和说服力。养猪也是类似的状况,面对去年“养猪不如贩猪,贩猪不如杀猪,杀猪不如卖肉”的局面,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选种、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可以增加散户的市场竞争力;而面对猪肉养殖的数量变化导致的价格周期性波动,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可以发挥承担调节作用。
  当然,现在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规模还很小,能力还很弱,只是区域内、部分的农户组成的小团体,如何扶持使其壮大是政府应当承担相当的作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有相关的表述:国家财政可以直接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能不能落实,相关法律条文能不能细化实施,这些问题则是我们相关部门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因为,最后评估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壮大,并不需要一个多么复杂的评估体系,若干年之后,只要看农民能不能对该种(养)什么,该种(养)多少,当年的收成会有多少,有几分把握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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