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表示,财政部正在制定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可能在11月出台,该办法将要求所有金融类国有产权进产权交易所交易。另据消息人士透露,《暂行办法》酝酿已久,金融坏账也在强制进场交易之列(《东方早报》10月18日)。
如果消息确实并能尽早出台,那这无论对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制度进程,还是对金融国有产权的保值增值与防止流失,可以说都有着市场与社会意义上的诸多积极含意。 其实,对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人们从四大国有银行的转制过程中已能看到:不良资产剥离、财政资金注入、股份协议转让,乃至此后的由特定公司负责的不良资产出售,在此期间所能看到的只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决策,以及协议转让双方的意思体现;而从中很少能看出金融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公共意志,以及转让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所应有的竞争机制作用。 所以,对早前的有些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项目,社会的质疑之声也在情理之中。于情于理,对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来说,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真正价值,在理论上不可能做到无所不晓,且由国有资产的全民性质决定,可以说只有当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并使其最大化的前提下,才可说相关的转让行为是合理且正当的。 要实现这样的公共福利目标,显然不是靠部门决策所能承担与完成的。因此由一种已为社会经济发展证明的制度———市场竞争来取代单一的部门决策,不但符合国有资产转让应有所有人意思体现的社会公平原则,而且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使社会公共意志得到应有体现。 虽然人们不能说市场经济机制是完美无缺,可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早已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市场机制所产生的作用要远比人本身要聪明得多。因此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是否尊重市场规律,是否按市场经济要求办事,历来就是评价相关经济体是否具有市场机制、以及市场体制成熟与进步程度的一把标尺。所以就此而言,金融国有产权入场交易的决策,不仅只是行政决策向市场决定的具体进步,其中还有着相当机制和体制的转化含意。 由此也可以看出,金融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入场交易)的酝酿与将推出,其背后的本质实际是一个权利回归问题。即国有资产的处理应有最大程度符合权利人———全体国民利益与意志的制度体现,而把市场可以、并能更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则是遵从市场权利与公平的体现。而这,就是笔者想说的:金融国有产权入场交易所有的公平含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