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费: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
    2007-10-17    邹云翔(江苏 检察官)    来源:新京报

  工行称小额账户管理费不会取消。自2006年6月21日起,工行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不含)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一个账户每季度收3元,每季度末月21日为固定收费日(昨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我向银行贷款的同时,要求银行支付我的账户管理费,那么很多人都会认为我疯了,但是当银行向人们借款并要求人们支付账户管理费时,很多人却认为理所当然。这样让我们不得不审视一下存款的性质,从法理上认清存款账户管理费之谬误。
  存款合同性质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争议,有人视存款合同为保管合同,银行替存户保管钱,从保管合同的角度看,收取保管费有着一定的道理:客户保留钱的所有权,银行提供服务后收取保管费,如同在车站保管随身携带的物品一样。这也正是大多数银行收取管理费的理由所在。
  但是存钱毕竟不同于在车站保存物品。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保管在车站的物品,保管人是不能动的,难以相信我前脚在车站存包,后脚这包却被人借走了。但是钱存在银行,银行却是可以用的,只要银行给我存单,银行将我的钱借给谁,根本就不关我的事,银行就是要从存户吸收存款而贷款给他人赚取利差。从这一点上讲,存款其实是一个反向的贷款,存户向银行贷款,其与银行向社会的贷款只有利率的不同,性质完全一样,所以英美法系认定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是一码事,性质相同,绝对不是存款合同是保管合同,贷款合同才是借贷合同。否则,银行动用我的存款去放贷就是违约。
  在商言商,如果认识到存款合同不是保管合同,那么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值得商榷。
  从更深层次上讲,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也迫使我们要明确存款的借贷本质,而非保管合同的本质。如果是借贷,那么借贷有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性风险,存户也要承担,一旦银行破产,存户只能在破产法规定的债权范围内享受权利,同时以国家的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为补充。而如果是保管合同,那么银行的风险根本不应由存户承担,正如车站破产,不影响我取回存的包一样,将存款定性为保管合同,不利于金融企业的运作。
  总之,我们要防止金融企业在收取管理费时视存款为保管合同,在处理风险时视存款为借贷合同。存款事实上分担了银行借贷的风险,银行也就不应该再让其承担保管合同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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