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将是环保部门的监管重点。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之后,又一项环保重拳——“绿色外贸”正式出台。商务部日前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将视情况中止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0月15日《东方早报》)
今年以来,一系列全新的环保“绿色新政”陆续出台。为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监管部门先后推出了“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如今,商务部通过强制性的出口政策,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示范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推动出口企业率先提高环保水平。可以预见,“绿色外贸”对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特别是那些出口大户将是沉重一击,其作用将等同于一定时间内的强制停产。 曾几何时,出口企业,哪怕是环保部门掌握的污染大户,都是当地政府的“掌中宝”、“心头肉”。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企业荣誉榜——利税、工业增加值、出口创汇等各项经济指标均位居某某地区或行业前列。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就在这些创汇大户中,有一些严重污染企业置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于不顾,前门庆贺产品漂洋过海,后门却肆意非法排污,危害环境与四邻。对此,受污染危害的群众告状无门,某些地方政府全力袒护,监管部门碍于地方保护无可奈何,而“出口创汇”成为污染企业最有效的一块“遮羞布”。 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曾经被一些地方领导视为求之不得的“外贸政绩”。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已到对污染企业出口创汇“豁免牌”说“不”的时候了! 外贸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增长引擎”,那么,“绿色外贸”应成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源动力。“绿色新政”是环保总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告别“环保风暴”之后一系列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环境制度建设与配套执行进入了一个更趋理性与成熟的阶段,更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长效性和制约性。这将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箝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某些地方政府传统政绩观的一次颠覆。同时,还要看到,通过“绿色外贸”政策的指向,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引导公众的消费行为。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家应抓住这个机遇,积极融入“绿色外贸”潮流,推出绿色产品,开发绿色市场,树立绿色形象,以赢得国际市场的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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