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2007-09-28    江西 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2年,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废止岙口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祖祖辈辈住在海边的小三盘村养殖户们赖以生存的“口粮涂”没了。2006年12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洞头县政府的围垦开发行为“纯粹涉及商业利益”,洞头县政府发的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然而,由于施工项目得到了主管部门的合法批准,因此不宜再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法院判决并未给渔民们带来实效。(9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而村民们认为洞头县政府的围海造地工程不属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理由是充分的,因为洞头县政府将相关区域使用权确定给某公司,是为了开发建设旅游休闲场地,所以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纯粹涉及商业利益”,不符合相关法律设置的征用土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权,只能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进行,同时又未对公共利益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一来一些地方政府便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给诸多纯粹的商业开发行为戴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高帽子,行满足少数人私人利益之实。像收回百姓世代赖以生存的浅海滩涂开发旅游休闲场所,无疑就属于典型的钻法律空子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所谓公共利益显然是指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所谓利益起码应以基本的生存条件为先。像征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权进行商业开发,是以牺牲起码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基本生存依靠为代价,满足少数投资者的利益需求与部分官员谋求仕途通达的欲念,与公共利益所应具有的内涵不相符合。而维护、促进民生以满足更多人的基本生存与保障需要为出发点,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内涵要求,理当被视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应有的题中之意。
  促进民生应被视为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也是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所决定的,因为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像部分地方那样以敲掉百姓饭碗为代价进行商业开发,显然与不断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发展初衷背道而驰;促进民生应被视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题中之意,也是资源包括土地与海滩均为国家与民众所有的性质所注定的。既然广大民众与国家是一切资源的真正主人,资源的利用显然应以满足与促进多数人的生活质量为先,而不能以损毁民众的生存条件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资源利用与开发建设以损害民生为代价,侵犯公民最为基本的生存权利,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损伤社会公平与正义,根本就不会有任何“公共利益”可言。
  所以,尽管相关法律未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但是自然法则对何谓公共利益提出了基本的内涵要求,那就是维护公共利益需促进民生、社会道德与公平正义,而不能与之相反。所以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理当将是促进抑或减损民生,是顺应还是违背社会道德要求,是提升还是降低社会正义程度,来考量征地与收回海滩使用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即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这就要求禁止以牺牲民生为代价进行实质是满足少数人利益需求的行为,即便是真正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建设项目,也应予以足额补偿并且及时到位,或者像有些地方正在试行的,让被征用
  土地或收回海滩使用权的百姓以入股等形式,建立与建设项目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在不减损乃至于促进民生的基础上促进公共利益,也才真正契合公共利益的初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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