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2007-09-21    北京 蔡永飞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些年来,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而要消除土地管理中如此严重的问题,能否纠正土地执法中偏轻偏软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笔者比较关注土地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认为这是衡量土地执法是不是严格的一个重要标志。
  尤其是,自国家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已有众多文件提出要依法解决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问题。比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指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41%涉嫌违法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在土地执法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已经蔚然成风,这是很好的现象。
  关键是,兑现“依法追究责任”的要求,有利于维护体现国家依法执政的决心。依法执政,使党和政府不是随意性、运动式执政,而努力使执政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各级政府带头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的要求应当贯穿于一切施政行为之中。在土地执法中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应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其次,依法追究责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些地方可能认为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已经有一种法不责众的态势,其实,越是普遍现象,国家越应当以最大的决心去解决问题,从而挽狂澜于既倒,充分体现执政智慧和执政能力。如果在普遍的违法行为面前退让示弱,那只能带来更多的损失甚至危险。
  第三,就现实而言,依法追究责任,也有利于打破土地违法的恶性循环。笔者曾经听到一位地方官员诉苦,他说:其实许多官员也知道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是不利的,对此也是深恶痛绝,只是卷入了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而难以自拔。一旦不是以不痛不痒的严厉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而是以严格执法来刹住这样的歪风邪气,必将有利于促进地方官员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相信只要有关部门都能够坚持在土地管理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上的依法办事就有希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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