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污染者付费更要让受害者获偿
    2007-09-11    作者:王攀    来源:燕赵都市报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全局性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在9月9日召开的“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了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的实践。潘岳说,污染者付费是国际惯例。(《第一财经日报》9月10日)

  污染问题,涉及排污企业、地方政府、周边群众的三方利益。企业排污,群众受损,为了税收,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了保护伞———这是治污难的关键。近几年,排污企业和受损群众发生环保冲突,甚至引起上访、上诉现象,与其说是村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不如说是企业和群众在利益上没有达成妥协,双方的互惠关系破裂所致。
  9月号《读书》杂志上,一篇《市场“脱嵌”与环境冲突》的文章指出,在很多地方,村民和企业近些年之所以出现环保冲突,原因在于:过去企业对受损的村民进行了补偿,比如,提供就业岗位、对农田损失进行赔偿、免费提供用电等,但后来由于企业改制,企业老板拒绝继续履行这些义务,受污染的村民自然不愿意了,于是才有因污染而出现的环保冲突。
  污染企业和受损群众如何实现污染下的互惠关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于受污染的群众还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来纯粹地谈环保,对他们来说,田园牧歌式的环境固然可爱,但生存更为紧要———如果一定程度的污染不直接危及生命,哪怕高于国家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倘若站在村民立场上来考虑,我们必须承认,村民这样的行为是理性的。
  而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利益关系则更为直接。尽管一些污染企业在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但同时也在为当地政府提供税收来源,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环保执法问题。于是,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遇到上级来检查,还会为污染企业打掩护。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并非不知道污染企业的危害,但企业的税收回报让地方政府手软、嘴短。
  的确,让污染者付费,以经济政策促使企业控制污染,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问题是,污染者付费后,如何平衡企业与受损群众、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仍旧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污染者付费,此处的费用是进入国家财政,还是进入地方财政?污染企业付费后,会不会不再对当地群众进行补偿?这些费用如何对受损群众进行补贴?
  在笔者看来,污染者付费没有问题,问题是这些费用既然是因为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危及周边群众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妨就用来治理当地生态环境和补偿遭污染威胁的群众。如果这些费用不能用于当地环境治理和受损群众,而污染企业再拒绝对当地群众进行补偿,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在群众和企业之间出现环保冲突,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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