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诞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三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并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1994年《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三审表决通过,历时整整13年,可以说,这部“经济宪法”每迈一步都成为瞩目的焦点。立法过程中诸多利益博弈,刀光剑影。如今,13年终磨一剑。《反垄断法》将从史册中的这一天开始履行它所赋予的法律使命,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和产业安全。 回顾立法过程,我们不能不感到欣喜。前一段风风火火的方便面涨价事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漏洞,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在此前的审议稿中的法律责任条文中,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的,没有制裁措施。而三审通过的《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这足以说明民众的声音、现实的情况被及时传递到决策层,从而影响立法者作出适当的立法判断。相比以前那种“闭门造车”式的中国立法,那种既不反映现实也不预测将来的立法模式,这是何等了不起的一个突破?可能,在立法征程上我们所走的每一步都是碎小的,但也正因为这些踏实的每一步才造就了今天质的飞跃。 而展望执法之路,我们有理由坚信将来的每一步都必将更加冷静。对于一部法律而言,执行力是其永远的生命线。法律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定位,将成为新法颁布后最值得关注的问题。能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机构,能否保障独立的审查权与执法权,能否执行一套统一的标准,方方面面都直接决定了《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充足的活力。在《反垄断法》出台前,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地方保护认定及反垄断方面则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新法明确指出,由国务院规定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我们希冀终能打破这种“九龙治水”的局面,以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职责单一性的特性。 反垄断是自由经济制度下典型的政府行政公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手段,这种手段旨在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只要出招不慎则很可能刺伤原本健康循环的经济生态。而反垄断执法本身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过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少数几种明显的破坏竞争行为可简单依照本身违法原则确定外,绝大多数案件都应按合理分析原则来执法。因此,这就依赖于垄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以及执法机构谨慎细致的垄断行为认定。认定垄断行为的合理分析标准、务实的认定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透明的认定程序以及充足的救济手段亦万不可忽略。 一部新的法律诞生必然带来改革的阵痛,面对这部饱含民众期待的法律,这部希望与挑战同在的法律,我们更应欣喜伴冷静同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