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细化
    2007-08-31    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日前出台了。解读这部《条例》笔者发现有三大亮点,一是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等九类权益,不再由企业老总或管理层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过集体协商。二是当企业工会未尽职、不作为时,上级工会可派驻“观察员”监督集体协商。三是当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集体协商。
  笔者以为,这三点恰恰是职工权益的核心构成要素,也是破解劳动者维权的难点,更是剑指企业老总的“霸权主义”,直接拿经营者特权“开刀”,给职工维权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众所周知,在许多企业,工人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工作时间等核心利益几乎全由经营者说了算,劳动者声音“轻于鸿毛”。至于企业裁员则完全由老总一锤定音,职工丧失了话语权。而有的企业工会主席是资方安排的,端的是老板“赐给”的饭碗,“双重身份”决定其很难在劳资双方工资协商谈判中为职工说公道话,这就需要上级工会组织派出与资方利益无瓜葛无牵连的第三方作为“观察员”,监督企业劳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敢于触及敏感和要害问题,直接削弱经营者过多过大的特权,令人叫好。由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制订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虽然形成了法制化,但在一些地方推行非常艰难,譬如广东非公企业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资方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劳资双方协商困难,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谈,老板要维护一言九鼎说了算的特权,职工自然不敢谈,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十分艰难的现实语境下,职工要求工资谈判极有可能被“炒”、被解雇,失去现有的工作和收入,谁又敢冒这么大的风险与老总谈工资?对不合理的待遇只能采取忍气吞声。协商之难,难就难在资方太强势,劳动者太弱势,劳资双方博弈严重失衡。而解决问题之关键是要通过立法强化和保障职工在工资谈判中的话语权,使之成为能与资方抗衡的博弈力量。否则协商工资就是一句空话。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益和法律保护,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对经营者多方面特权进行限制,这些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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