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高速公路上的"政府形象"
    2007-07-30    肖余恨    来源:燕赵都市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这个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7月28日)

    10月1日很快就要到了,这对北京市民来说,本来是一件很值得期待的事情。因为根据该条例,包括争议日久的首都机场高速在内的几条高速路的收费问题,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了。然而,投资早就收回,收费期限本该终结,却通过“运作”和“变更”,北京市现有9条收费公路中,大都已经完成了收费期的延长———普遍从15年延长为25或30年。实现这一延长的主要途径均是:将原本属于“政府还贷”性质的收费公路,通过收费权转让,变身为“经营性公路”。
    以首都机场高速为例。该高速公路是由北京市与交通部合资修建的,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则“赞助”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全长不过18.735公里的高速路,投资总额是11.65亿,自1993年始开始收费。专家赵仑根据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该公路1993年的年收费额就达3.5亿元左右。如果按照现在的收费期限2027年计算,即便排除日渐增多的车流量,也还要再收70亿元左右!这是何等划算的一笔买卖!对此,尽管已经有人大代表为此奔走呼号了十几年,尽管有公民为此进行了公益诉讼,尽管有国家审计署结论明确的审计,但“延长”还是确定无疑的。有关部门声称,收费政策不宜变更,因为,“考虑到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时,已对机场高速路收费年限作了承诺,因此,机场高速路的收费年限可暂不调整。”原来,政府的“对外形象”远远重要于“对内形象”,对外可以一诺千金,对内则可以瞒天过海,甚至不屑一顾!
    所以,这项始于10月1日施行的条例,基本上是马后炮。即使发生规范作用,也是在各条收费公路赚得“不好意思”之后。这不知道是条例的幽默,还是百姓的无奈?这条例的施行,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嘲讽?
    其实,首都机场高速只是中国收费公路的一只“麻雀”而已。据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不久前披露,在对北京、河北等18个省市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进行审计后发现,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还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对此,又能奈之若何?在我看来,这样的条例,如果不是从收益上算账而只是从收费期限上来做文章,这样的条例,只是保证收费公路的垄断收益“合法”,使其不再受舆论抨击的“保护条例”而已。
    今年年初,世界银行在名为《中国的高速公路:连接公众与市场,实现公平发展》的报告中说,“中国高速公路通行费和国际相比偏高”(2月13日《中国青年报》)。更重要的是,报告还显示,中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可承受性是全世界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这一指标主要衡量私人汽车通行费用与车主收入之比。比如,美国的通行费与收入比远低于0.5%,而在中国,这个数字超过了2%。
    公路本是公共产品,应该服务于民。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为了加速发展经济,采用各种手段上马高速公路,这本是好事,但在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在对附着于汽车消费激增的巨额税费的前提下,依然没有尽快改善高速公路的服务。各地政府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一凭高速公路蛮横地攫取暴利。高速公路的公益性质被高额的收费所侵蚀。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要么是政府贷款收费,到一定程度后,再来个“转让收益权”逃避舆论的抨击,要么是收费行政专营变本加厉。同时,由于垄断和专营,高速公路服务差,价格高,态度傲慢,资费不透明,操作有暗箱。表面上,政府借此获得发展资金,但是,难逃与民争利的恶评,其潜在危害巨大。如果说,以前公车居多,收费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在当前私营业主的车和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舆论对高速公路收费畸高的政策已经越来越不满,政府不能不对此详加审视并深刻反省。
    反观国外,以高速公路里程最多的美国为例,其颁布的《联邦资助法案》,规定了高速公路由两级政府出资,避免了市场化融资导致的功利性扰乱,使公路的公益设施性质得到保证,带来的效益是所收公路费无法匹敌的。国情虽有不同,但是,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更应该在公益性上大做文章,把握好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否则,“公”字沦陷,“私”字当头。百姓不满,政府形象受损,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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