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规避灾害风险需建长效机制
    2007-07-27    本报记者:张莫 方烨 实习生:杨科    来源:经济参考报

灾后重建资金缺口惊人

  庞陈敏(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目前,国家对灾害救助的基本政策是政府统一领导,灾害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和生产自救并行。在去年,中央财政投入的救灾资金就达到了112亿,即便如此,也只能解决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资金缺口依然惊人。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的救助主要由民政部来负责。但是,如果遭遇灾害就完全依靠政府来救济明显是不现实的。
  庹国柱(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国家的救灾资金对于受灾地区的损失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举例来说,今年仅安徽地区的经济损失就达到200多个亿。国家的救灾资金对于老百姓来说,仅仅够他们的活命钱,让他们不饿着、渴着、有钱看病而已。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救灾仍未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在很多方面仍然依靠政府补贴的手段。但是,仅靠政府补贴是不够的,比如1998年的洪水,全国经济损失5000个亿,但财政拨款和人民募捐加起来才有50多个亿。

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还未得到重视

  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政府去救济100块钱,它就是100块钱的效益,我有100块钱,买了这个帐篷,就买不了面包;买了面包,就买不了水。但是作为保险的话,它虽是一笔小资金,但它是杠杆的原理。我平时虽缴的保费比较少,但是发生事故以后,就会产生一个资金的放大效应,保险金额就会很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保险,如果没有国家扶持,尤其是财政政策的支持,要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真正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是不切合实际的。
  庹国柱:2004年以后,尤其是2005和2006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在加快发展。目前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黑龙江、吉林等省份,已经建立起农业保险制度。但是在四川、重庆、安徽、湖北、湖南等灾害非常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制度仍未建立。
  解决农业保险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些钱,农民出些钱。目前,北京市对于农业保险是市政府补贴50%,区县政府补贴30%,农民只需要交20%左右的数目。在苏州,政府补贴80%,农民也只需要交20%。在浙江、江苏两省,政府补贴50%。
  另外,我提议,如果全国性的洪水保险做不起来,是否能够把政策性的洪水保险合并到农业保险中去。因为洪水灾害的风险单位特别大,无法分散风险。一到灾害发生,就面临着大面积的洪灾和大面积的涝灾,保险公司会很害怕。对于重庆、四川、安徽、湖北、湖南等洪水灾害严重的地区,保险公司会非常谨慎,及时把洪水保险包括在农业保险里面,有助于解决农民的灾害损失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单浙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备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还未得到重视。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完全是依据市场法则,单纯的商业经营。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的现状。
  主要表现在,一是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风暴、洪水、火灾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仅靠保险公司以商业运作方式开展巨灾保险业务难以扩大承保面,制约了巨灾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巨灾保险作用的发挥。二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营巨灾保险的需要。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养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一定欠缺。三是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灾后损失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救济方式,使人民群众自发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意愿不强烈。

亟待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单浙明: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巨灾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
  另外,可以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保巨灾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巨灾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巨灾基金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即保险公司取得的巨灾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和财政划拨的启动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可以成立专业公司或者委托某家再保险公司对巨灾基金进行管理。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是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为确保巨灾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应当安排再保险方案。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主体,对超过基金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或者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给予财政担保或者再保。当发生巨灾时,可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赔偿:1.境内直保公司承担由市场份额确定的赔偿额度进行赔偿。2.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超过直保公司赔偿限额以上部分进行赔偿。3.超过再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由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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