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暂行”就是权利限制“无期”
    2007-07-20    作者:毕舸    来源:大河报

  投机倒把罪,一个带有浓烈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名词,依然存活于我们的现实土壤中,“暂行”20年。而从更广义的范围来审视,我们许多冠之以“暂行”的法规,尽管内容早已不合时宜,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它仍然制约并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7月18日《人民日报》)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具体分析了类似“暂行”法规没完没了现象的内因:《暂行条例》没有“暂行”期限、计划经济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于部分公众的意识、在法规清理工作中缺乏认真论证,只看到《暂行条例》暂时的、局部的积极作用,而没有深究其多方面的消极作用;最后,我国尚没有建立让广大公民参与的对法规、规章提请审查和撤销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或司法诉讼制度。
  其实,我以为以上种种内因,最根本的一条,在于法律“暂行”不止,就是民众权利限制的“遥遥无期”。铁路部门“一条生命300元”的过时规定大行其道、高温补贴区区几元的防暑条例“暂行”46年,都严重束缚了民众的权利诉求。值得注意的是,权力与权利在这种情境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分野:法规虽是“暂行”,但其所呈现的刚性却似乎难以撼动。而权利虽然更直接地指向民众需求,顺应时代文明发展潮流,却不能对不合理的“暂行”法规有一丝撼动。民众在“暂行”法规面前所拥有的只是权利的无助。
  法律“暂行”几十年的背后,是某些政府部门对民众权利尊重的集体无意识。对法律“暂行”所带来的权力形势快感以及其中潜伏的利益寻租空间,使得“暂行”法规的生命力绵延至今。而这也体现出法律的工具化倾向,尤其值得政府警惕。
  如果颁布与行使法律的权力主体都是某个职能机构,并且以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为最高准则,或者崇尚极端的法律实用主义理念,那么,“暂行法规”就难免独立于风俗习惯,甚至背离社会的道德共识。铁路上轧死一个人的赔偿还不如一头牛,如此颠覆常识的现象居然披上法规的外衣,就是典型的反证。
  而当民众无奈地指望更高级别的部门施压,又因为权力博弈的复杂性与多变性,造成利益妥协,给“暂行”法规留有很大“擦边球”空间——有人给铁道部部长写信状告铁路餐饮不给发票,结果就是信中所提到的铁路段开始纠正,而其他铁路段依然“暂行”不给发票的老规矩。
  如果不从法理上,不从法规正当性等层面,全面肃清“暂行法规”的生存空间,即使一个“投机倒把罪”消失了,还会有更多的过时法律干预我们的生活,影响中国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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