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是否蕴含巨大商机
    2007-07-16    胡晓群    来源:中国证券报

  重庆市工商局日前推出新政:规定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重庆市工商局在正式出台的相关《意见》中说,为了支持当地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这似乎暗合了当前产权改革的经济大势,大家也希望在统筹城乡背景下,通过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农村土地流转走到前台

  重庆市推出的新政并非首创,在广东、浙江等地,以土地作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公司制经营形式,已经先期走入了人们的视线。纵使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重庆市黔江区,也隐隐有以土地作价入股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模糊的身影。
  广东省从2005年10月开始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据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以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过,该办法仍然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农民并没有从此前的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大量农用地在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之后的增值收益,都没有反哺农民。据有关专家估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级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造成资金净损失高达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仅从1997年至2000年就有160万公顷土地被各级政府征用,共造成3400万农民失去了土地。
  而且,作为新农村建设核心内容的现代农业发展,已经箭在弦上。因此,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要求,最终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需求的土地流转,势必无可争辩地走上历史的前台。
  毫无疑问,大包干通过分配领域有效的帕累托改进,显著提升了中国农业生产绩效,并在此基础上迅速形成了中国食品形式供应的多元化,并迅速扭转了中国长久以来困扰自身的粮食安全形势。
  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小规模经营的色彩,一直为学界所诟病,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关于该点,邓小平同志也曾经有过类似的担忧。在1990年3月,邓小平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股田制”只是探索之一

  实际上,许多先期完成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一条规模经营的道路,进而规模经营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鲜明印记。不过欧美农业和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许多东亚国家,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
  欧美农业由于人少地多,走的是大型农庄的发展道路;而东亚农业则在保留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完成了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为东亚地区家庭经营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没有介入直接的农业生产,而是介入产前和产后各个环节。
  东亚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这种制度安排,绝非偶然。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劳动计量极其困难,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最终被证明不适用导入到农业生产过程之中,但是家庭经营组织却可以用很低的监管费用而引致生产效率的提升。循此逻辑,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以土地作价入股为特征的“股田制”为基础的公司化的经营形式,实际上不可能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实现范式。
  而且,在“股田制”为基础的公司化经营范式下,农业的各种风险并没有因此消解,而且更陡增新的经营风险。实际上,“蓝田模式”的破产已经为此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可以设想,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怎么办?是不是要拍卖公司的资产(农民的土地)用以还债?
  从当前来看,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现实背景下,农地不仅保留了作为生产资料的经济属性,更被打上了浓重的社会属性的烙印。在此背景下,通过拍卖土地来偿还公司债务的可能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耕者有其田”本来就成为数百年来中国社会变革的诱因和并因此成功的理由。实际上,“股田制”之所以有生命力,除了极少数的行业之外,大多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实现的。地方政府为了在短期内推动土地流转,往往将工作简单化,认为将土地在短期内迅速向业主集中,就可以在短期内形成大规模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实际上,以公司化为运营基础的土地流转,往往在商业化利益的驱动下,导致土地利用方向的转变。笔者亲眼目睹一个土地利用的“三级跳”进程:起初,公司跟政府协商好,将300亩土地从农民手中转包过来兴建都市休闲农业观光示范区;然后在此基础上兴建“农家乐”;最后,该公司逐渐通过各种途径,将其已经占有的300亩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不仅在短短几年之内迅速完成了土地利用方向的变更,更将其增值收益据为己有。
  毫无疑问,中国农业最终要走上规模经营的道路。但是,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通过“股田制”模式来实现土地流转,在若干地方的成功的典型个案没有理由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从最有效率的土地流转模式看,农户之间的租佃模式未尝不是一条最有效率的出路,他比“股田制”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在租佃制的模式下,其流转方式就没有必要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价交易,通过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来推动,更多的仰赖于农户之间的直接协商。这种模式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协商,较之公开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将更有效率。

许多障碍仍待排除

  当然,推动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还面临着许多障碍。其中,最大的一个障碍来自于,城市经济本身实力的增强到底能为减少农民和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开拓多大的空间。如果离开城市经济本身实力的增强,离开“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前提条件,在农业系统内部进行土地流转的“加法”和“减法”,意义不大。只有有效地减少农民,有效地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并引导他们合理有序进入城市居民,才能彻底改观农村人地资源对比矛盾,才能稳健和持续的推动土地流转,实现现代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
  当前,为了推动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许多设想被搬上了台面:比如用农民承包地换取其进入城市后的社保费用;比如农民承包地物权化的设计等等。但是,不论采用何种土地流转模式,农民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基本权利都不能忽视,那就是其对于土地承包权的基本处置权利。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土地流转势必很难获得重大突破,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竞价交易模式也只能是隔靴搔痒。(作者是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毫无疑问,中国农业最终要走上规模经营的道路。但是,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股田制”只是模式之一。从最有效率的土地流转模式看,农户之间的租佃模式未尝不是一条出路。
  “租佃制”更多地仰赖于农户之间的直接协商。流转方式没有必要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价交易,通过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来推动。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