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应该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2007-07-06    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职工杨先生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杨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惊讶地发现,公司的工会主席坐在了他的对面被告席上。杨先生纳闷,工会主席照道理应该维护职工权益帮自己,怎么会代理公司跟他在法庭上较起了劲,他是否坐错了位置?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企业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提出意见进行协调处理;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合法的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身为工会主席,其行为就代表了工会组织,不为职工争取利益,却代表行政与职工同庭抗辩,实在是荒唐之极。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这种怪事,曾屡见诸报端,成为人们饭后茶余议论的热门话题,个中原因让人深思。
  在笔者看来,这首先源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尽管工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无论是《工会法》还是《中国工会章程》都没有明确规定,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不能代理公司出面打官司。法院审理案件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更换诉讼当事人上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明知工会主席代表公司诉讼不妥,却也无能为力。其次,主要是在体制上,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工会主席拿的是老板的工资,职务是老板安排的,老板的命令敢不听从?而且许多工会工作人员都身兼企业行政职务。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就劳动关系而言,行政与职工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倘若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在身兼两职的背景下,不管工会主席“屁股”怎样坐都是歪的,必然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最后,从思想上看,与一些工会干部认识上的偏差是有很大关系的。一些工会干部,行政化色彩严重,他们不是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而是密切联系领导。只能“当权”,不能“维权”,在其位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升迁和去留。他们只知道按领导的意图、指示办,眼里哪还瞧得见职工群众。
  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除了要健全法制,堵住法律的漏洞外,还要改革工会组织体制,推行工会主席职业化。即由上级工会出钱、出人为企业配工会主席,让工会主席不再为老板的“五斗米折腰”。如此,工会才不会成为企业的附属品,工会主席维权的腰杆才会硬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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