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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4 李华芳(上海学者) 来源: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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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并将于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倾斜性规定,不少企业认为此举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利益,甚至有外资企业表示可能会撤出中国。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澄清,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不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头的问题”。(昨日《第一财经日报》)《劳动合同法》真的矫枉过正了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撰文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几个主要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三条底线”。这三条底线分别是: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要同工同酬。 是否矫枉过正,只要看这三条底线在现实世界中有没有守住即可。 首先,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数量来看,恐怕不是太乐观。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年末我国总就业人员达76400万人,而城镇就业人员立刻缩水到28310万人,当然这些人里面在岗职工仅11161万人。在岗职工或许是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但剩下85.4%的就业人口中恐怕就没有什么书面合同了。如果近五分之四的就业者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用法律加以规定之外,恐怕还有必要切实推进法律的执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农村与农业领域固然无正规合同,那么不妨考察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又有多少签订了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国社科院邓曲恒研究员和瑞典哥德堡大学古世生(Gustafsson)的研究,到城市打工的有近20%的人口处于文盲和半文盲阶段,这些人要审视一纸合同不啻于读“天书”。而正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缺失,时有听闻“年关将近,民工讨薪”的辛酸故事,而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至少能为他们提供一点维权的希望之光。 其次,尽管对于最低工资制度有诸多争议,但不妨暂时搁置经济学上的众说纷纭,就在法律框架下来看看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样在《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一段耐人寻味的说明:“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为1243万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770万劳动者补发工资待遇等58亿元,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1.6亿元。”补发工资待遇即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进行,而770万劳动者所展示的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而且从上述说明中也不难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数量相当庞大,竟达1243万人。 最后从同工同酬角度来看,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导致工资水平不同如果尚且可以被接受的话,是不是还存在性别上的歧视呢?厦门大学人口所叶文振教授等对2002年1068名本科大学毕业生的调查结果显示,性别歧视的确存在,歧视不仅会减小女大学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概率,而且会降低签约单位拟付给女大学生的工资水平,平均而言签约单位对男生拟付的月工资水平要高出女生10.9%.这说明在大学程度的劳动者身上也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要落实“同工同酬”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所以,现有的情况是三条底线都存在被突破的严重问题,劳动者权益保护不是过多,而是太少。如果连底线都还未守住,谈“矫枉过正”是不是太奢侈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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