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用公积金租房可让低收入者受益
    2007-06-29    作者:王杰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互助基金,意在通过金融互助方式,提高缴存公积金者的购房支付能力,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然而,统计数据显示,公积金制度远未达到这一目的。
  国家审计署在对1986万人的缴存情况统计后发现,其中10%缴纳较多公积金的人,每个月交1572元,10%缴纳较少的人只有54元。而32个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公积金提取情况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我国公积金设计方面的瑕疵。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而许多人的工作并不稳定,失业者就更不用说了。更大的问题在于,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用于买房的,而在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下,许多人买不起房(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能买得起房的一般都是高收入者。因此,公积金实际上演变成了低收入者缴纳公积金却不能享用,而由高收入者使用的不公局面。
  这不仅背离了公积金设计的初衷,也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导致大量公积金闲置情况出现。2005年8月,央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
  显然,如果不对现存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公积金就可能逐步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公积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扩大公积金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在新加坡,他们的公积金制度不仅涵盖了买房,还包括子女缴纳学费、看病等等内容,这使得低收入者无论是否买房都能从公积金中受益。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至少应该把租房纳入公积金范畴,因为我国当初设定的住房政策就是“租售并举”的路线,公积金应该体现出我国的这一政策特点,让那些买不起房选择租房的低收入者从中受益,从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出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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