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权不仅仅靠修《律师法》
    2007-06-26        来源:新京报
  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开始审议7部法律草案。其中,律师界翘首以盼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引人注目。首次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诸如律师在场权、律师会见权、律师职业豁免权等,均为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权利形态,这些以律师权利为外在表征的具体制度,其实质却是不折不扣的基本人权,是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律师法》修订草案起草期间,本报就曾两度发表社论,为律师在场权、会见权提出建议。《律师法》修订草案确认并规范这些权利,是《律师法》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司法现代化的体现,同时,也是媒体及社会各界努力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广纳民意的共同结果。
  《律师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也仍然需要立法机关一如既往、开诚布公地听取公众和媒体表达的意见和建议,这对完善法律以及保障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执行,意义非同平常。
  就当下而言,也需要清醒地看到,根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律师制度,并非仅仅受《律师法》所调整,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律师权利的重视不够乃至有所受制,也出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具体的部门法中。以律师的职业保障为例,尽管《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但一条“律师伪证罪”,让很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半步。
  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又被称为“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正是在这个《刑法》法条下,许多律师对刑事案件选择了退缩和躲避,以至有的律师发出了“刑辩的路呀,为何越走越窄!”的叹息。这种现象的出现,又将使法律正义在现实中的实现,变得有些艰难。《刑法》将律师从伪证罪的诸多主体中单列出来,且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并不明确,虽不能推测是否为立法疏忽,但在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因此很容易遭受职业报复。虽然律师出庭言论豁免与伪证罪通常情况下并无实质的联系,但在司法实务上,一些“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例子,使精于法律的律师不能不察。
  所以,律师权利的保障除了法律的确认,还需谨防已为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被另一种权力架空。11年前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在程序上对律师的权利有颇多尊重和确认,但随后,一些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分别出台,律师们如今抱怨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现象逐步显现。
  今天的《律师法》修订,仍将面临11年前同样的困境。
  要化解这样的困境,就应将《律师法》的修订,及与律师权利保障息息相关的《刑法》修订、《刑事诉讼法》修订,在整体上加以考虑。律师权利的实现,实则牵涉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律师法》因全国律师协会的积极参与,于律师职业保障上有突破性规定,在意料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同样应积极吸纳律师的参与,建议人大在利益相关者能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尽力实现“控辩平衡”,保障《律师法》修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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