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争论激烈
    2007-06-25    本报记者:张莫 实习生:常丽敏 王月金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交强险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保监对此规定的解释是,关于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规定是源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它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上的商业三责险仍然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但无责赔付仍然经常成为质疑者的攻击对象:“别人撞了我,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还要赔他?”北京律师刘家辉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有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据悉,在台湾地区,交强险条款也有无责赔付的规定,但是并不包括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
  国内非寿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说,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他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表示,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孟生旺说。
  但也有人持不同观点。长期从事汽车维权的资深律师蒋苏华表示,交强险导致“无责任方赔给全责方的钱多”的现象是引来社会问责声一片和误会的一个来源,其实这是交强险的初衷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副产品。我们常说天天河边走,哪有不湿脚,故驾车人遇到或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是一种概率上的必然。从总体上而言,这是个社会现象,由社会对此承担责任是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交强险的价值取向正是如此,不管对错(当然不包括故意,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和其第七十六条所确定的无过错赔付原则),都可以就交通事故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定程度的赔付,从制度层面上看,这实际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制度。故出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另外,上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的说法也显然不正确,最终承担此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在此特定情况下,上述全责方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远高于无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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