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表示,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中国青年报》6月14日)
隐蔽性的腐败也是腐败,这在观念上很容易被接受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贯彻的,特别是当前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是被人有意无意地“念歪了经”,将本应属于从严处理的腐败犯罪,也作为从宽处理的范围。甭说隐蔽性的腐败了,就是直接的腐败也会找个理由开脱,什么“个人劳务收入”,什么“人情往来”,什么“没有谋利情节”等等,一概成为了不认定犯罪的理由。所以,笔者期望,要将严惩权钱交易的政治决心,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才能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学家格雷所言“法律就是法官所宣布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人们不仅仅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更看法官是如何判的。当前,一些地区法院判决的腐败案件,绝大多数是5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查办大案要案固然鼓舞人心,但细心之人也会嘀咕:小案都到哪儿去了?刑法中所规定的5000元到5万元的案件,都到哪儿去了?法官只关注大案的现实,无疑会给人错觉,让一些人认为不犯大案只犯小案危险不大。人们在抽象听到对于腐败从严处理的宣传时,得到的却是小案不办的从宽处理现实。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犯罪所得”的定义非常简单:“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而在我国就复杂了,首先要区分“财产”与“财物”,其次要区分“直接”与“间接”,“现实的”与“虚拟的”,“物权的”与“债权的”,最后还要分是否有“谋利”等等,围绕这一切产生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还有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等,复杂得令人头晕。可现实操作的结果,有时却将“犯罪所得”变成了“非犯罪所得”,一个贪官可能有几千万元的来路不明收入,而最终被认定的“犯罪所得”可能只有几百万元甚至更少。
其实,简单的法律往往是最好的法律,比如一句“俸禄之外皆非法”就强过千言万语,再比如反腐败公约中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就强过了将财产细分为若干情形而区别对待。
因此,我希望将严惩“权钱交易”的决心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首先修改与反腐败公约要求不相符的刑事法律,使其能够与国际接轨,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同时,在司法中坚决防止那些以内部规定,会议纪要等司法神秘主义的东西,来影响反腐败的做法;最后呼吁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对反腐败从严的决心,清理那些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误读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