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投资人监管放宽管理人监管
    2007-06-06    李正全    来源:经济参考报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对象非上市公司,企业真实信息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因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也正因如此,私人股权投资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非常高。因此,为对管理人进行激励,在制度设计上,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都会采取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即管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只承担少部分出资,而在收益分配上,基金利润的20%要作为提成支付给一般合伙人。
  这种制度设计考虑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但相对于财务资本而言,人力资本还具有难以量化和难于监督的特点。因而,国际上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一般都比较宽松,以行业自律为主。而相比之下,对股权基金投资者的要求则比较高。
  在中国,私人股权投资还是个新生的事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这类基金数量非常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或咨询公司等。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也将发展起来。
  根据以上的分析,考虑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特点,我国应当加强投资人的监管而放宽对管理人的监管。但是,我国现有监管机制仍然是对管理人监管要严于投资人。比如,信托业在经过第五次整顿之后,全国只余下56家牌照,这使得信托的进入门槛很高;而公司型的产业基金虽然规模较大,但需要国务院特批,短期内难以市场化;2006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则在实收资本、管理层资格认定等方面对创业投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这种体制的形成有着历史原因,一方面是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还不长,合格的基金管理人还不多;另一方面,在信托责任的法律和社会环境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管理人加以严格监管,会鼓励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对管理人严格监管的一个潜台词就是投资人不能进行很好的“自我保护”,奉行的仍然是以稳定为主的理念,这不利于私人股权投资行业的创新发展。
  最近几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已经集聚了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投行人才,并且随着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业务的发展,也出现了一批既有国际经验又熟悉国内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仅如此,保险公司、银行等直接投资也已放开,这些机构无论从监督管理还是风险承担的角度上看,都算得上是成熟的合格投资人。这也就是说,从投资人和管理人两个层面来看,通过市场对管理人进行选择的机制已经出现。现有的法律加上市场声誉约束,以及投资人的用脚投票机制,也可以大大降低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无锡国联集团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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