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行业自律结合推进股权基金发展
    2007-06-06    李连发    来源:经济参考报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随着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问世,各地一些机构已纷纷开始酝酿筹建此类基金。
  虽然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行为有市场方面的约束,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定程度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还是必要的。首先,英国的金融稳定主管机构就对基金管理企业进行准入管理,即成为管理一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必须经过批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基金的成立和运行并不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在一些国家,政府对那些投资者可以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做出了一些规定。如美国就对其养老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限制。
  虽然国外对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一些政府监管,但基本上仅限于准入的监管。一旦投资者合规,基金管理企业具备条件,政府就不再过问基金的具体运作。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主导必须要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将来,应逐步减少政府介入的程度,不断提高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的地位。
  不久前,美国凯雷集团收购我国企业徐工集团一案曾在业界引发广泛争议,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收购中国行业龙头企业已经愈演愈烈。冷静地分析这一现象,除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外资收购国内企业会带来怎样的负面作用之外,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企业的股权转让为什么需要通过外国基金之手?为什么没有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站出来收购我们自己的企业?
  1999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投资基金法之初,有识之士曾提出要制定涵盖三类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然而,受当时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一些人将“股权”一词等同于“私有化”导致的误解,最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仅涉及了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并未涵盖任何股权基金内容。而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也只是对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直到2005年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才真正开始涉及国内股权投资基金,该办法规定申请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国内创业投资基金只需到国家发改委备案,不需审批。
  不难发现,上述已出台的管理法规远远不能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相适应。比如,到目前为止,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机构来说,能否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应尽早出台统一、规范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上推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退出机制是关系到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国外基金发展较快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直接相关。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高级形式,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产业的退出方式一般是出售股份获取资本利得,即所谓的“套现”。这就要求资本市场必须是多层次的,能够满足各种类型企业股权流通的需要。
  总之,今后一段时期,有关政府部门和业内人士应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完备的法制环境,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工程。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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