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应属“全国性公共产品”
    2007-05-30    魏凤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广州日报
  如果没有持续的财力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很难持续。类似于低保的制度安排都应该归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政府通过发行类似教育券的形式向低保人群提供补助。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估算,这项政策将使我国3000万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获益。我们在为这项制度的实施欢欣鼓舞的同时,也不禁对政策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心怀担忧。
  在二元的体制下,中国对农民的救助是临时性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这一特征。系统的制度设计至少从形式上体现了一种公平,同时,也彰显了政府承担公共风险的最本质特征。
  低保制度的出现是市场失灵的结果。以追求效率为第一要务的市场很难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就是说,有很多人是难以承担市场风险的,那些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尤甚。低保制度的建立,实则是政府主动去承担风险的结果,是政府给民众发出的一个信号。即,公民的税款用到了实处,当意外的灾害让你失去承担风险的能力时,有政府为你担保。公民个人的最优行动便是努力地追求效率,政府努力地解决公平,分工协作,相得益彰。
  政府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承诺,而承诺必须是可信的才有价值。承诺如何可信?持续的财力支持。对于政府来讲,推出一项得民心的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好的制度能否持之以恒。相对于以前的可以相机抉择的救济制度,制度化的农村最低保障对政府财力的约束更加强烈。如果没有持续的财力保证,这一制度很难持续下去。这也是人们在欢欣之余最大的担忧。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这是沿袭了过去农村政策的一贯做法,即,中央许下诺言,地方实践。任何的政策变化都会引起权利的变化,财政政策是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的转换器。在地方与中央、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制度背景下,中央的许诺与地方的执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在一些落后的地区更是如此。中央与地方需要在成本分担与收益分享方面进行博弈。如果成本明显高于收益,地方政府只能是通过压低标准、减少人数等来完成任务。在转轨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中,我们会发现此类的冲突比比皆是。从教师工资的拖欠,到小学义务教育只有依靠社会捐款才有希望等等。如果不从转移支付制度上进行彻底的改变,低保制度会不会也是这样不尽如人意,不得而知。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我们会发现,类似于低保的制度安排都应该归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一类。政府通过发行类似教育券的形式向全国的低保人群提供补助,从技术上可以做得到的,从中央的财力上来讲,也是可以保证的。这对于落后地区的制度实施尤其重要。
  这其实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单纯地依靠政府来解决低保问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答案是从哪里来,就到哪里去。农村低保群体面对的窘境,是一个市场风险累积的过程。除个别的人以外,他们中的大部分如果在风险来临之前进行了预防,这种境遇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这种窘境的形成,要么是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导致入不敷出;要么是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人口红利在老年后迅速减弱;要么是没有参加适当的保险,人身受到伤害没法得到补偿;要么是在年轻时没参加社会保险,以至于没有养老金,也没有失业金。对于这些存量风险,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来化解,而对于新增的风险,即,如何减少新的低保人群的出现,则需要政府下更大的工夫。这里的事情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医疗与教育,前者可以马上治病,后者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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