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8日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一对香港夫妇,指控王勤竞与妻子梁家安在5月1日默多克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公司消息公开前两星期内,“非常可疑的”以1500万美元购买了41。5万股道琼斯公司股票,这一数量大约相当于他们购买道琼斯股票期间该股总交易量的3%。而这是他们头一次购买该公司股票,收购消息公开三天后的5月4日,王勤竞夫妇即全部卖出名下所有道琼斯股票,获利逾800万美元。SEC起诉这对夫妇涉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非法股票交易,要求他们交出非法获得的818万美元收入并承担相关民事罚款(《东方早报》)。
其实可以说,这则报道中所包含的美林公司(王勤竞夫妇开户公司)向SEC举报这一非正常交易,收购消息公开前“非常可疑的”交易行为,头一次购买改股票及短时间内全部卖出等相关信息,对我国内地股市的监管,以及相关部门对非法证券交易行为的认定,证券公司的举报责任等,应该都有着相当程度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然而对比之下,虽然我国内地股市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历史还很短,有关的金融制度与市场监管水平也与发达国家尚有相当的距离。不过,能以经济全球化和开放的眼光,将发达国家积多年历史经验与教训得以健全的市场监管制度,拿来与内地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也许可以使我国内地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健全少走不少弯路,这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就可以成为内地金融市场发展的后发优势。
具体结合国内的A股市场,且不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真实性问题,也不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就以近一阶段在市场上引起颇多不满的基金公司是否存在“老鼠仓”的问题,类似上市公司杭萧钢构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不少投资人对股票市场环境公平性的质疑。而这些质疑,可以说不但是对有关具体上市公司的不满,同时应当也是对相关监管制度与监管水平的不满。再具体一点说,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立法在法律上规定证券公司对非正常交易行为具有报告义务,并结合我国情况,设置类似像美国的“萨班斯法”一样,对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与财务官要求对有关信息的负有真实性责任义务的制度。可以说,如果能对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监管制度加以分析和借鉴,不但能减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不必要损失,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进步,并且对保护国内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也有着非同一般的社会及市场公平含意。
所以,面对上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事例,相关管理层如能以经济全球化与开放心态对待,并予以一定的分析和借鉴,或许能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进步有多重层面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