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不是为资本火中取栗的工具
    2007-05-16    新华社记者:梁思奇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最近出台规定,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这一规定引起热议,在许多人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提出疑问,认为法人代表与普通职工职责不同,各自岗位不同,不必作这样的硬性规定。
    近年来,各种矿难频繁,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被矿难吞噬的背后,不仅酿成父母丧子、妻子丧夫、儿女丧父的家庭悲剧,同时给社会安定造成冲击。为了减少这样的悲剧出现,国家对煤矿等高危行业进行了整顿和清理,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力度,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扭转矿难频发的局面。而在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中,人们发现,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规章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责任事故占了绝大多数。
    要求小煤矿法人代表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是安监总局去年对国有重点煤矿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类似规定的延续。近段时期,各地小煤矿违规作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屡有发生,一些小煤矿的矿主只顾赚钱,不顾职工死活,对事故隐患置之不顾,不出事故图侥幸,出了事故搞瞒报。在他们眼里,只有报表上节节攀升的数字和这些数字后面的财富积累,忘记了在危险环境下艰苦劳作换来这些数字的众多一线工人。要求法人代表下井,就是为了让他们对工人的生产环境有切身体会,能通过直接的感受,对安全生产真正重视起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位。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各种矿业有不同的投资主体。但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管是独资还是股份,在地层下采掘的矿工,是换来产量、创造利润的劳动者,但绝不是资本的奴隶,不是不顾生死为别人火中取栗的挣钱工具。他们有在安全环境中从事劳动的权利,有生命权获得保障的权利,维护这种合法权利,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从这个角度,对小煤矿的法人代表作出下井的规定,并努力使这种规定落到实处,有利于端正他们的经营理念,不再将利润看得比人命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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