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之风不可长
    2007-05-15    新华社记者:张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河北省邢台市东小汪村——一个只有600多户的“城中村”,按照其改造计划,到2009年所建楼房将容纳3500户。在这里,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村证房”被当成商品房低价上市出售,成为村里的一项创收渠道。近日,村民反对村支书独揽工程、违规建设,改造计划才草草收场。
    据了解,这个村已建楼房近2000套,一半由本村拆迁户以“一平方米旧房子兑换一平方米楼房”的政策住进去,一半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对外出售。村干部的解释是,此举将凝聚人气,购房的外地人将带来技术、商机、消费等,是一个“民心工程”。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城中村”村委会为了改善村民住宅环境,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自主开发建起来的村民福利房(“村证房”),因其没有办征地手续,销售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禁止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近年来,就在不少城市商品房价格不断飙升吓退许多购房者的情况下,这种低价“村证房”格外受市民青睐。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去年下半年联合调查发现,“村证房”现象在全国已较为普遍,大中城市尤其突出。
    “村证房”违规上市,危害是很大的。其土地依然是集体性质,如开发房地产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村证房”因为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如作为商品房销售,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村证房”的开发多由村干部操持,工程承包给实力不大的小建筑商,由此带来的村民反映干部在卖房中经济问题、房屋质量的问题屡见不鲜。
    “村证房”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不能在市场流通,其买卖行为不受现行法律保护,将来政府一旦重新统一规划,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损失,并极有可能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
    为堵住有关部门对“村证房”监管上的空白,应建立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规范其买卖行为,防止变相房地产开发。同时,还要引导在城中村改造中多搞能给村民带来长远效益的商业项目,防止进入“拆房——建房——卖房”的单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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