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制约部门利益膨胀
    2007-05-09    李华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博士)    来源:新京报

  如何真正实现预算和收入脱钩是推进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突破口。这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阻力必然较大。

  据报道,2007年4月初,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核查各中央单位的非税收入。几乎同时,江苏省已经有了一份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总结报告。规范非税收入,已经成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改革重点。但从中央到江苏,这一目标遭遇了各部门对自曝家底的抵触。(中国新闻周刊5月6日)部门利益膨胀损害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政府职能部门追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倾向愈演愈烈,主要体现在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定化和争权夺利常态化。对于有利可图的职权,大家竞相努力巩固、争取,比如审批、收费、处罚等职权;对于无利或少利的职权,则无人问津或极力规避相应义务,集中体现为超编、超支、超职权。
  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核心是公共权力的市场化。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部门本位主义不断增强,与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结成了利益联盟。这些政府部门就成为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开始用手中的权力主动牟利。
  部门利益膨胀格局的形成使得行政职能重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短期来看,不仅降低行政效率,而且助长行政腐败;长期来看,将损害经济健康发展,增大国家的政治经济风险。近年来,我们耳闻目睹的一些事例深刻揭示了其中的危害。比如,燃油税和反垄断法等一些能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制度变革迟迟未形成共识而难以出台,而一些损害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却迟迟难以取消或调整。再比如,行政执法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管理,各种利益纠缠胶着,行政职能部门却无以为治。

现有的财政体制强化了部门利益膨胀

  要打破当前的部门利益格局,首要的任务就是着手规范非税收入,剪除其各种不正当收费和经济利益,让行政职能部门回归本位,也就是回到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道上来。
  我国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上缴国库,纳入到政府预算管理中来。这部分主要包括部分政府性基金、各种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和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等。
  二是上交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管理。这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管理费、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各种手续费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等。
  三是财政预算之外各级政府部门自行管理。主要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城市住房基金和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和摊派。
  显然,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财政的统筹之列。第二种模式下的非税收入名义上已经实现了“收支两条线”,但在资金拨付方面,依然实行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
  也就是说,进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支配权仍然在征收单位,预算和收入依然是挂钩的。
  至于第三种模式下的资金主要还是停留在各级地方政府及职能主管部门征收、使用和管理,游离于财政的监督管理之外,是一种极不规范的管理模式,是造成财政资金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现有的财政体制强化了部门利益膨胀。

制度化解决非税收入的规范问题

  规范非税收入可谓任重道远。首先,非税收入的立项要依法管理,实现从源头上的严密控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开征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体系。因循非税收入“分流归位”的改革思路,对于那些可以继续存在的非税收入,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将非税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规范化的收入收缴。如何真正实现预算和收入脱钩是推进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突破口。这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阻力必然较大。
  当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既要治标也要治本。首先,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分级财政体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辖权,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税收体系。
  其次,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规范非税收入与加快机构改革、合理分流安置现有人员结合起来,防止每增加一个机构,总伴随着新的收费项目出台,导致以费养人、新费不断的恶性循环。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建议在时机成熟时,研究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就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分类、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度化解决非税收入的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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