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对政绩工程要有惩罚
    2007-04-30    吴杭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象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对城市建设方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做出严厉禁止性规定。
  还记得媒体去年披露的南昌冈上镇“换一任领导建一个市场”的咄咄怪事。几乎是每换一任新领导,就会建设一个新的农贸市场。加上准备要建的,一条不足千米的街道上就有4个农贸市场了。
  从立法层面来叫停“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无疑是顺应民意的进步和作为,但在媒体报道城乡规划法草案的内容中,笔者注意到,没有一条是涉及一旦违反法律该如何处罚、严惩的条款。如果真出现了“一任领导一规划”那样亵渎城乡规划严肃性的事件,又该如何以强有力的措施来弥补?以严惩的条款来处罚呢?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但仅仅公布、有权查阅,能起到“严防”作用吗?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制定透明度的理念在城乡规划法草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是,如果有领导一意孤行、独断专横,肆意践踏民意,就譬如“换一任领导建一个市场”,你一个没有罚则的法律,他会“视若神明”吗?
  在制定城乡规划法时要设定强硬、周密的处罚条款,一旦违法,能条分缕析地严厉追究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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