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4日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民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这是中央政府出台的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 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 作为一部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并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详细开列了这三类公开主体具体承担的公开责任。谁来公开,公开什么,法规白纸黑字都有明确规定,再敷衍推诿老百姓是不答应的。 法规一个大的“亮点”,就是赋予了老百姓主动要求政府公开某些特定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们常常说,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把知情权这个前提实现了,才谈得上有序的、有效的公众参与,才谈得上政府和民众的沟通、互动,才谈得上阳光监督确保政府廉洁高效。还是那句老话:“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需要提醒的是,在实施中要把条例的规定一一落到实处,不能让其沦为“美丽的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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