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农民工陪审员易带来新司法不公
    2007-04-16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河南省开封县法院最近提请开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3名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4月14日《大河报》)将这条新闻放在我们这个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转型国家进行考察,当是让人欢喜让人忧。
  所喜者,为农民工这一转型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终于纳入陪审员选任范围,基层司法机关对以公众参与来校正司法专横的认识似乎颇有提升。促进公民参与司法,是世界司法制度演进的潮流,陪审制则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表现形式。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既易于使当事人获得对诉讼的认同,也有利于法治理念在更广泛的大众中传播。
  长期以来,依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在陪审员选任上也沿袭从当地居民中挑选的惯例。农民工,尤其是外来农民工,在陪审制度中被人为忽略。但我们丝毫不能否认农民工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理应平等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无论在精深的法学理论上,还是在鲜活的司法实践中,都绝无将农民工从“陪审员”这一最应体现“普通公众”价值的群体中剔除出去的道理。此次开封县法院能将13名农民工纳入陪审员选任视野,虽然只是对以往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校正,但在回归陪审制度本源上的“首开先河”,却极应肯定与鼓励。
  虽然农民工成为陪审员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应有之义,但让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却大有违背审判中立的嫌疑。一名农民工陪审员人选就直言:“我就是农民工,知道其中的酸甜苦辣,作为人民陪审员会从自身的角度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该法院院长也认为,“在审理有关农民工案件时,农民工人民陪审员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会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言语中,院长似乎也乐于认同农民工这种对中立立场的偏离。当农民工陪审员以“农民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审判席上时,裁判者所必须具备的中立、超然等特质已然不再。审判之前就已先入为主,并戴上为农民工一方代言的有色眼镜,试问这些肩负着既定使命的农民工陪审员又如何能在诉讼两造的对抗中,看清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此裁判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至少在程序正义上已大可质疑。试图通过上述陪审方式来培养和促进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其效果却很可能因新的司法不公而走向反面。我国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拥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有权必有责,陪审员也理应与法官一样,共同遵循诉讼制度及司法责任。“农民工的代言人”与“中立的裁判者”是两个相互冲突而无法调和的身份。假如我们认可了作为“农民工代言人”的陪审员,我们是否可以推而广之也同样认可“企业代言人”、“机关代言人”乃至“未成年人代言人”、“妇女代言人”、“残疾人代言人”等?当裁判者纷纷为一方当事人代言,其结果很可能是本应发生在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之间的法庭辩论,转而发生在为不同当事人代言的裁判者之间。
  从事某种职业并不代表他必然对其职业具有某种偏向性的立场、情感与价值诉求。正因为此,至今仍奉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大多并未仅仅因陪审员的身份就剥夺陪审员担任某类案件的资格,但各国也纷纷建立了回避制度来防范陪审员在法庭上成为某一职业的代言人。尤其应看到,大多数国家,诉讼当事人在陪审员遴选上都拥有法定选择权,比如双方当事人可以依回避制度来排除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从而保证陪审员在整体上的中立与平衡。而在我国,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相对固定,可选择的范围很小。在具体的个案中,陪审员又是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根本没有选择陪审员的自由。当一个法院的院长非但不认为陪审员为一方当事人代言有违审判中立,还对这种形式的陪审颇为认同,并强调这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时,我们还能期望公平与公正的达成吗?
  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国家和社会给予其更多的关注与扶助无可厚非。但为弱势群体维权,理应恪守法治,而不应以牺牲程序公正、损害审判中立的方式来换取。农民工陪审员的出现固然令人欣喜,专司农民工案件审判的农民工陪审员兼具为农民工代言的双重身份,却让人不无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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